徐州市消防協會

徐州市消防協會成立於2008年3月21日,召開了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顧林崗為第一屆理事會會長。徐州市消防協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現有個人會員300多名,單位會員120多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消防協會
  • 成立於:2008年3月21日,
  • 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 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性質:
徐州市消防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發展消防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協會宗旨:
團結組織全市消防科技和消防專業工作者以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員,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為繁榮經濟建設和發展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事業,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協會業務範圍:
(一) 開展消防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提高消防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發展;
(二) 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推進先進消防技術;
(三) 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消防繼續教育、消防專業技術培訓和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動;
(四) 接受政府委託,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火災原因認定與論證、消防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以及地方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五)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逐步發揮協會的功能,設立協會分支機構,促進消防行業自律;
(六) 舉辦消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產品;
(七)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建築工程施工圖紙消防審查、建築消防工程年度功能檢測、電氣設備消防安全檢測、消防供水設施技術檢測、消防工程施工監理、消防產品諮詢、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技術諮詢、消防工程施工隊伍資質諮詢、性能化防火設計、消防安全論證及評估等中介服務;
(八) 發展境內外民間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開展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
(九) 編輯出版消防學術刊物、著作、科普宣傳讀物和音像製品;
(十) 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消防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
(十一) 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與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為消防科技和消防專業工作者、消防企事業單位服務的有關事業。

協會章程

徐 州 市 消 防 協 會 章 程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徐州市消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XuZhou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名稱為XZ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全市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市消防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己任,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積極推進科技強消戰略,促進我市消防科學技術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徐州市公安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徐州市民政局,辦事機構掛靠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
本協會接受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江蘇省消防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江蘇省徐州市大馬路18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消防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提高消防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發展;
(二) 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推進先進消防技術;
(三) 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消防繼續教育、消防專業技術培訓和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動;
(四) 接受政府委託,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火災原因認定與論證、消防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以及地方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五)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逐步發揮協會的功能,設立協會分支機構,促進消防行業自律;
(六) 舉辦消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產品;
(七)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建築工程施工圖紙消防審查、建築消防工程年度功能檢測、電氣設備消防安全檢測、消防供水設施技術檢測、消防工程施工監理、消防產品諮詢、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技術諮詢、消防工程施工隊伍資質諮詢、性能化防火設計、消防安全論證及評估等中介服務;
(八) 發展境內外民間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開展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
(九) 編輯出版消防學術刊物、著作、科普宣傳讀物和音像製品;
(十) 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消防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
(十一) 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與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為消防科技和消防專業工作者、消防企事業單位服務的有關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成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協會章程並符合以下條件,自願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助理工程師或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基本具備助理工程師水平的消防工作者;熱心和支持消防事業的有關人員。
(二)單位會員:凡願意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生產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工程設計、施工、消防產品生產經銷等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或會員所在單位介紹,經由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審議批准。
(二)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單位或團體提交入會申請表,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議批准,協會可委託各縣(市)區消防大隊或分布在各地的理事按照規定的條件向協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三) 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
(四) 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培訓、技術諮詢等服務;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盡力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等方面的活動;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為,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技術諮詢等活動;
(五)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為協會提供活動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證書、證牌。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履行義務的,經提示後,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單位會員撤併、破產的,其會籍自然撤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徐州市公安局審查並經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更換。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制定工作計畫;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決定分支機構組成人員的聘任;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不超過6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期不得超過二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徐州市公安局審查並經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時,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徐州市公安局審查並經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掛靠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應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徐州市公安局審查同意,報徐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徐州市公安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8年3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徐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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