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公 告
第 34 號
《徐州市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管理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8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與管理,保護景區生態人文環境,保證景區公共資源的公益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規劃、建設、保護、使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景區包括
風景名勝區、水利風景區以及其他景區。
其他景區名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的建築物是指景區內人工建造的場所和物質結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定的景區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合理利用、體現公益的原則。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管理的各項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景區土地和建築物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要求提供所需要的資料、數據及其他信息。
第六條 景區規劃的編制、修改、審批、公布和實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景區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報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批准。
景區規劃應當明確景區及核心景區範圍、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用途等事項。
第七條 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利用和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景區規劃。
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依法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或者徵求景區管理機構意見,並報相關部門批准。
景區內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資產登記工作,按照規定申辦產權登記。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景區土地的利用和開發建設。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區土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核心景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由景區管理機構組織聽證會,徵求專家、民眾代表、利害關係人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後,由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提請同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非核心景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聽證會,徵求專家、民眾代表、利害關係人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後,由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或者經人民政府決定,占用景區內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未經批准,景區內國有建築物不得轉讓或者出租。因完善景區功能確需轉讓、出租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式公開競拍。
經批准準予出租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改變其規劃用途。
第十一條 禁止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組織利用景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和建築物進行擔保。
第十二條 景區內已建的建築物及其利用不符合景區規劃和本條例規定的,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調整方案,依法進行清理。
凡屬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建築物,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遷出。
第十三條 禁止利用景區國有建設用地和建築物設立不對外開放的餐飲、健身、娛樂等場所,但單位開辦供職工就餐的食堂除外。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景區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舉報。景區管理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對於舉報屬實的,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未依法獲得批准占用景區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景區國有建設用地和建築物設立不對外開放的餐飲、健身、娛樂等場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相關行政機關或者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占用景區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
(二)未按照規定轉讓或者出租景區內國有建築物;
(三)利用景區內國有建設用地和建築物進行擔保;
(四)對違法行為應予處理而不予處理;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10月28日經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秉持綠色發展理念,著力建設
生態園林城市,一批品質優良、文化深厚、設計精緻、美譽度高的景區相繼建成,廣大徐州市民也分享景區發展帶來的紅利。景區建的好,更需要有效的管理,因多方面的原因,在景區管理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廣大幹部民眾意見較大,有的擅自占用景區土地,將公共資源化為私用;個別單位在景區內設立供少數人享用的會所;有的變相轉讓,長時間出租建築物,個別租賃期限長達30多年,甚至70年。為了鞏固我市
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成果,保證景區公共資源的公益性,需要制定專門的法規,對景區土地和建築物進行規範,以加強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保護、管理,制定條例是適時、必要的。
二、關於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管理原則
根據景區的功能特點,為了保證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的公益性質,實現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等資源的公益性,條例將“生態優先、保護為主、合理利用、體現公益”作為立法的原則。(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三、關於占用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處理
為了保證景區國有建設用地的不被隨意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條例第九條對此作了禁止性的規定。對於因公共利益確需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該條作了嚴格的程式限制,對於占用核心景區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須由人民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對於占用非核心景區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由人民政府決定。
四、關於景區國有建築物的轉讓、出租
為了防止景區內國有建築物被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防止擅自出租和長期出租,杜絕公產私用,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參考我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當前我市景區的實踐做法和有益經驗,條例在第十條明確規定,未經依法批准,景區內國有建築物不得轉讓或者出租。因完善景區功能確需轉讓、出租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式公開競拍。經批准,準予出租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5年。承租人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其規劃用途。
五、關於對不符合景區規劃的既有建築物的處理
由於歷史的原因,有的既有建築物及其使用不符合景區規劃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此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理。為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景區內已建的建築物及其使用不符合景區規劃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調整方案,依法進行清理。凡屬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建築物,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遷出。
六、關於禁止在景區內設立會所
在景區內設立會所,不僅違反了中央的規定,也為人民民眾所不滿,條例對此作了禁止性規範,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利用景區國有建設用地和建築物設立不對外開放的餐飲、健身、娛樂等場所。對於違反該規定的,條例第十六條設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規定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責任
考慮到本條例規範的重點對象是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和建築物,為了保證該條例的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相關行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強制性規定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除上述內容外,條例還對景區的範圍、景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景區建設等方面作了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條例通過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旅遊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並與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11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徐州市景區建設得到了較快發展,同時在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管理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規範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與管理,保護景區生態人文環境,保證景區公共資源的公益性,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景區規劃的編制與套用、景區土地和建築物開發利用的原則、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2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徐州市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並解讀條例的內容。
據介紹,該《條例》已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10月28日制定,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日批准,將於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是一部體現地方特色、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以解決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導向,明確提出了景區內土地和建築物的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合理使用的原則,保證景區內非經營性國有土地和建築物的公益性質。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秉持綠色發展理念,著力建設生態園林城市,一批品質優良、文化深厚、設計精緻、美譽度高的景區相繼建成。景區建的好,更需要有效的管理,因多方面的原因,各地在景區管理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經過幾年的調研和論證,制定了本《條例》,《條例》共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主任樊建介紹說,該項立法的突出特點是緊緊結合我市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管理現狀,發揮立法引導作用,
堅持問題導向,作出了創新規範。
根據景區的功能特點,為了保證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的公益性質,實現景區土地和建築物等資源的公益性,《條例》草案將“生態優先、保護為主、合理利用、體現公益”作為立法的原則。為了保證景區國有建設用地的不被隨意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條例》第九條對此作了禁止性的規定。對於因公共利益確需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該條作了嚴格的程式限制。對於占用核心景區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須由人民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對於占用非核心景區國有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須報人民政府決定。
為了防止景區內國有建築物被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防止擅自出租和長期出租,杜絕公產私用,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參考我市有關檔案精神,《條例》在第十條明確規定,未經依法批准,景區內國有建築物不得轉讓或者出租。因完善景區功能確需轉讓、出租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式公開競拍。經批准,準予出租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5年。承租人在承租期內不得改變其規劃用途。
樊建介紹說,本《條例》規範的重點對象是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和建築物,為了保證該《條例》的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相關行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強制性規定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