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是由徐州市行政轄區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建設、設計、施工、科研、教育等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單位及造價工程師、資深專家、學者等專業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經徐州市建設委員會同意,徐州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工程造價行業協會
- 外文名:XuZho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4年11月
- 地區:江蘇徐州
- 會長:李樹坤
- 編輯:趙亮
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協會全稱:徐州市工程造價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性質: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由徐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及諮詢、設計、施工等工作的單位和工程造價領域的資深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貫徹國家方針、政策,發揮協會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參與管理、反應訴求的作用不斷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協會接受徐州市建設局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團體的業務指導單位是。徐州市城鄉建設局
本團體接受徐州市民政局和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工程造價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不設分支機構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是:徐州市和平路64號帝都大廈19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參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及有關方針、政策、制度等問題的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性意見;
(二) 研究本市工程造價諮詢行業改革與發展等方面理論和策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三) 制定和落實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執業行為標準、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和行業公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諮詢行業自律機制;
(四) 組織國內和省內相關組織間業務交流,開展專題研討調研活動,為會員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提供服務;
(五) 承擔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六) 為會員提供工程造價相關信息和諮詢服務,編輯發行本市造價管理期刊;
(七) 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八) 協調會員間關係,調解會員間爭議,受理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執業違規投訴,對違規者按行規行約懲戒或提請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九)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其他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團體會員
1,本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成員,外市(行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2,與工程造價行業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教育、中介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3,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程造價機構及相關管理部門、行業造價協會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
工程造價領域的資深工作者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協會秘書處審查入會申請;
(三) 審查通過後交納會費,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協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 要求協會維護其相關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四) 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
(六)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維護協會的聲譽與合法權益;
(二) 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 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四) 對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發展建言獻策;
(五)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通過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本協會不設監事會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過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70%【等額選舉不低於1/2;差額選舉不低於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協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30%。【最高不超過1/3】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必須為本協會會員
(二)理事須經本協會會員推薦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授權秘書處吸收會員,決定會員的退會和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顧問、名譽職務、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決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60%。
第二十七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60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 20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理事長)或者 60 %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審批協會經費收支。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三) 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題研究經費;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條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日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