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受償債權協定是借貸活動中有關當事人達成的一種協定。依據這種協定,借款人的某些債權人同意,在該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他不得要求清償。有兩種類型: ①不完全的後受償債權協定。按照這和協定,只有在債務人開始清算、破產等程式的時候,才不得向後受償的債權人清付債款,在上述程式開始以前,債務人仍應向後受償的債權人償付債款的本金和利息。這種協定常用於向公眾發行的後受償債券以及向機構投資者以私募方式推銷的後受償債券。對先受償的債權人來說,這種協定有一個很大的缺點,就是由於債務人在開始清算、破產程式以前,仍須清償後受償債權人的債權,會使債務人的財產有所減少,因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時,可供清償先受償債權人的財產也相應減少。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先受償債權人往往要求這種協定中規定,當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惡化時,應立即凍結向後受償債權人付款。②完全的後受償債權協定。按照這種協定,在規定的各項受償債權人的債權都得到清償以前,後受償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清償。由於這種協定對後受償債權人過於苛刻,因此,他們往往要求這類協定中規定,在債務人對先受償債權人持續還本付息的前提下,允許債務人對後受償債權人支付其債款的利息。這類協定常用於所謂 “局內人” 的債權; 如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貸款、股東對公司的貸款等。貸款銀行往往要求這些與借款人有密切聯繫的局內人同意居於後受償債權人的地位,以作為向這些公司貸款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