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案制度

律師收案制度,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同意辦理某一項法律事務的工作制度。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的總要求是統一收案,即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專人負責,對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務的委託人統一接待,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後,經主任律師審查批准,接受委託。

律師本人不能自行收案。凡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批決定接收的案件,由主任指派律師承辦。案件決定接收後,應立即辦理委託手續,立案登記,填寫收案記錄卡片。
在取得相關委託人的豁免函後,經審查和備案,方可與委託人建立委託代理關係。同時應避免與本所內有利害關係的律師、當事人進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關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衝突而給相關委託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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