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協會會員獎勵辦法 (2003年12月27日第五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協會會員獎勵辦法
- 通過時間:2003年12月27日
- 目的:為了規範律師行業的獎勵工作
- 通過單位:第五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獎勵方式和評審標準,第三章 評審機構,第四章 推 薦,第五章 評 審,第六章 授 獎,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行業的獎勵工作,保證律師協會會員獎勵的評審質量,根據《律師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地方各級律師協會對會員的獎勵工作。
第三條
各級律師協會對會員獎勵的推薦、評審、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證律師行業獎勵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律師行業發展、律師業務開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章 獎勵方式和評審標準
第五條 律師協會對會員的獎勵方式為:
(一)通報表揚
(二)嘉獎
(三)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條 對於有以下表現的個人會員,應予以獎勵:
(一)在執業中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勇於探索創新,為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律師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嚴格依法執業,勤勉盡責,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國家、當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損失,受到好評的;
(三)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執業水平,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省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的;
(四)積極參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會活動,受到社會好評的;
(五)常年堅持在律師工作中勤勤懇懇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忠於職守、廉潔自律、盡職盡責,取得較好社會效益的;
(六)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
(七)積極參與人大、政協、立法諮詢和其他社會活動,對律師社會形象提升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七條 對於有以下表現的律師事務所團體會員,應予以獎勵:
(一)律師事務所管理水平高,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有序;律師事務所及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連續三年未受到行業懲戒和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業務在某些法律專業領域形成優勢,在本地區有較高知名度的;
(三)積極義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受到社會好評的;
(四)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
第八條 對於有以下表現的律師協會團體會員,應予以獎勵:
(一)注重律師隊伍建設,較好的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在推進律師工作改革,加強行業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加強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建立良好的行業誠信制度和完善的紀律教育機制,律師隊伍整體素質得到提高的;
(三)認真做好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建立和形成律師培訓、繼續教育的綜合體系,不斷提高律師隊伍執業水平的;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制定行業規範和行業管理政策,有效地推動本地律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
(五)認真履行《律師法》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九條 各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各級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的規則制定、獎勵審批及公告;各級律師協會設立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負責獎勵工作的評審及有關工作;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獎勵工作日常事務。
第十條 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的建立由同級常務理事會決定。地市級律師協會5-7人;省級律師協會7-15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9-15人。
主任委員1人,由律師協會會長擔任;
副主任委員1-3人,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的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或主管副秘書長擔任。
委員由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推選人選和秘書處推薦的人選組成。
任期與律師協會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十一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設紀律(獎勵)專門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負責全國律師行業會員獎勵工作的指導與會員獎勵規則的制定;
(2)依據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全國性律師行業的會員獎勵活動;
(3)負責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予以會員獎勵的評審;
(4)發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會員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主要職責:
(1)本地區律師協會會員獎勵規則的制定及對下級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的指導;
(2)負責本地區律師協會會員獎勵活動的組織與開展;
(3)負責省級律師協會予以會員獎勵的評審;
(4)發布省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的會員獎勵決定;
(5)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紀律(獎勵)專門工作委員會提交應在全國範圍內對會員予以獎勵的推薦意見;
(6)處理本地區會員獎勵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7)提供進一步完善律師行業會員獎勵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地市級律師協會開展會員獎勵工作職責:
(1)對管轄內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的通報表揚的評審;
(2)發布本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會員獎勵決定;
(3)向上一級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提交對會員予以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的推薦意見。
第四章 推 薦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獎勵推薦工作由其律師事務所負責,向本地區律師協會推薦;律師事務所團體會員的獎勵推薦工作由本地區律師協會負責;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的推薦工作由上一級律師協會負責。
第十五條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會員榮譽稱號實行限額推薦制度。限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第十六條 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推薦單位,應當向本地區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提交會員獎勵推薦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於建議上一級律師協會予以獎勵的,由本地區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進行初評,出具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提交上一級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專門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各級律師協會認為應由本會直接予以獎勵的,由秘書處向同級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專門機構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應徵得候選人、候選單位的同意,並填寫統一格式的《律師協會會員獎勵推薦書》,推薦書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五章 評 審
第二十條 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專門機構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參加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二十一條 評審規則
(一)各級律師協會對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予以通報表揚的,律師協會獎勵工作專門機構可採用書面評審或召開會議評審方式進行;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對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予以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的,律師協會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應當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
(三)召開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表決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獎勵工作專門機構評審結果報同級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會長簽署會員獎勵決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被推薦予以獎勵的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不得參加評審工作。
第六章 授 獎
第二十四條 對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報表揚的,以律師協會檔案形式公布“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獎勵決定”,下發到所轄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五條 對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檔案形式公布“常務理事會獎勵決定”,有會刊的律師協會於會刊上同時予以公布,沒有會刊的律師協會可以在社會有關報刊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會員予以嘉獎的頒發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的,頒發獎牌及證書;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對會員的獎勵決定存入本人檔案及律師協會誠信信息系統,作為律師、律師事務所考核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則的基本原則制定相關規定,並報全國律協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4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