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謂
人臣有罪
辭職等待
放逐。《
公羊傳·宣公元年》:“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 何休 註:“古者刑不上大夫……刑之則恐誤刑賢者。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賢者之類也。三年者,古者疑獄,三年而後斷。” 漢 王逸 《楚辭·東方朔序》:“古者,人臣三諫不從,退而待放。”《魏書·慕容契傳》:“ 高祖 曰:‘古有待放之臣,亦有離俗之士,卿等自審不勝貪心者,聽辭位歸第。’”
《白虎通疏證.諫諍》:“諸侯諍,不從得去何?以屈尊申卑,孤惡君也。去曰:“某質性頑鈍。”言愚不任用,請退避賢。如是之是待以禮,臣待放;如不以禮待,遂去。君待之以禮奈何?曰:“予熟思夫子言,未得其道。今子不且留,聖王之制,無塞賢之路,夫子欲何之?”則遣大夫送至於郊。
必三諫者何?以為得君臣之義,必得於郊者,忠厚之至也,冀君覺悟能用之。所以必三年,古者臣下有大喪,君子年不呼其門,所以復君恩。今己所言,不合於禮義,君欲罪之,可得也。《援神契》曰:“三諫待放,復三年,盡惓惓也。”所以言放者,臣為君諱,若言有罪放之也。
所諫事已行者,遂去不留。凡待放者,冀君用其言耳,事已行,各去無為留之。《易》曰:“介如石,不終日,貞吉。”《論語》曰:“三日不朝,孔子行。”
臣待於郊者,君絕其祿者,示不欲去也,道不合耳。祿參三與之,一留與其妻、長子,使終祭宗廟。賜之環則反,賜之玦則去,明君子重恥也。《王度記》曰:反之以玦,其不待放者,亦與之物。明有介主無介民也。”《詩》曰:“逝將去汝,適彼樂土。”
或曰:天子之臣,不得言放。天子以天下為家也。親屬諫不待放者,骨肉無相去離之義也。《春秋傳》曰:“司馬皮曰:‘請處乎此,臣請歸。”子皮者,楚公子也,時不待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