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14〕85號)和《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印發彭水自治縣組建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實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委發〔2014〕58號)精神,設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黨委履行縣委規定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託兒所、幼稚園衛生許可職責。
2.根據市和縣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劃出的職責
1.將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衛生局承擔的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
承接的職責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審批職責。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審批職責。
3.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的審批職責。
4.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的審批職責。
5.根據市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職責。
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能力建設,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及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衛生和計畫生育各項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區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收集上報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根據授權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依法開展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貫徹執行國家和市級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源性疾病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工作措施,負責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貫徹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實施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監督落實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遴選全縣基本藥物採購目錄,制定藥品、耗材、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結算、使用的監管和實施辦法。落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市內生產藥品的鼓勵扶持政策。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組織實施全縣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監督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提出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的建議;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鄉鎮(街道)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加強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管,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組織實施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上級要求,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交流合作,協助實施有關的國際援助項目。
(十五)擬訂全縣中醫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縣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在我縣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市和縣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聯繫和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社團、學會、協會工作。
(十七)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編髮綜合信息、政務公開、信息發布、保密、後勤服務等工作;統籌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負責全委重大工作事項的督查;負責擬定和實施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指導所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牽頭縣黨代表提案提議、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指導、協調處置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突發安全穩定事件;牽頭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牽頭負責辦理民眾來信來訪;負責公開電話、網上投訴、衛生計生熱線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監察室)
牽頭負責所屬單位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統戰工作;牽頭擬定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組織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務考試和評價;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崗位設定及工作人員職稱晉升、聘任和年度考核等工作;負責全縣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統籌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人才培養培訓、醫學成人學歷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牽頭組織實施全科醫生(含中醫類別)、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養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聯繫群團工作。
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和執行縣委、縣政府決定的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受理被監察單位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根據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被監察單位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覆核決定的申訴;督促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建立勤政廉政(勤廉從醫)的規章制度;承辦本單位黨委和上級紀委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規劃財務科
負責編制和實施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所屬單位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等項目的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執行國家和重慶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指導所屬單位裝備配置設備;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事業費預算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所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組織實施醫療衛生財務評價檢查和監督工作;參與所屬單位績效考核評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重慶市補充藥物目錄;負責所屬單位藥品、耗材、醫療設備器械的採購、配送、結算、使用的監管;協同相關部門監管醫療和計畫生育服務、藥品價格及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指導、監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以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牽頭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的綜合處理和統計工作;負責衛生貸款項目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制度並落實;負責指導和監督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組織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組織重大項目內部審計;負責組織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宣傳教育科)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的法制建設,貫徹執行和指導、宣傳、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綜合性政策和標準;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研究解決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運用中的問題;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的監督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審批工作,統籌管理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再生育的審批;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的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衛生和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執法稽查工作,規範衛生和計畫生育執法行為;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執法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相關信息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負責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和規範;牽頭負責開展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聯繫和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業社團、協會、學會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科(縣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並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及寄生蟲病的發生和傳染病疫情的蔓延;負責疾病預防知識和健康教育工作;負責疾病預防控制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相關專業人員培訓;牽頭組織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及績效評估;牽頭組織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建立全縣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工作,配合做好相關信息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對全縣疾病防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所屬單位績效考核評價工作;擬定全縣衛生應急規劃、預案和制度,組織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總結評估;負責突發急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組織協調各類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治;負責收集、報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負責在我縣召開的國際性、國家、市和縣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應急保障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及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消毒效果等衛生監測,負責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
(六)醫政醫管科(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護理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督促落實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全縣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負責和指導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藥事、護理、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指導實施臨床重點專科、學科建設以及醫藥衛生科技項目、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組織協調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負責協調醫療投訴、糾紛的處置;按審批許可權負責醫療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外國醫療團體在我縣短期行醫的審批事務;負責醫療機構的設定許可、執業登記管理相關工作;負責醫師、護士執業註冊以及醫師定期考核工作;負責醫療機構、醫療執業人員、醫療服務技術等的準入工作;負責鄉村醫生的執業準入和管理工作;負責放射診療許可的審批事務;協助開展醫療廣告的審查;負責組織擬定和實施全縣中醫發展規劃、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科技教育專項規劃及綜合性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對傳統中醫藥理論、醫術、秘方、驗方的整理、總結和推廣;負責協調中醫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中醫機構藥事監管工作;指導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工作;指導全縣醫療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相關信息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支醫工作;負責縣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徵兵、招生等體檢工作;指導醫藥衛生有關行業協會工作。
研究提出全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我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重大調研課題研究;承擔全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計畫生育與婦幼保健指導科(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重慶市計畫生育有關政策、規劃、規範,負責擬定全縣人口計畫生育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鄉鎮(街道)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負責全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工作;指導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組織實施國家、市級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技術標準及規範;擬訂全縣婦幼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婦幼健康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婦幼保健服務機構績效考核和評估;參與所屬單位績效考核評價工作;組織開展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審批;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推廣;指導全縣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相關信息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指導病殘兒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婦幼健康宣傳;組織實施婦幼衛生保健有關項目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政策、法規,負責研究提出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以及區域協作機制;負責指導、協調各級各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推動建立人口信息資源綜合開發和共享機制。
(八)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縣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市級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和和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等有關政策;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負責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制度和優先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有機銜接的機制;承擔全縣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人員編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機關工勤編制3名。核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3名,黨委設書記1名(由主任兼任)、專職副書記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辦公室主任1名、科長7名。紀委書記按規定配備。
其他事項
(一)代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紅十字會和計畫生育協會機關。
(二)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發展和改革委負責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人口發展規劃的銜接與配合,協助制定人口發展規劃,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承擔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並會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應當立即採取相關措施。
2.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
3.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會同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工業管理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總工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工業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落實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地方職業衛生標準。定期對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的職業健康檢查,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組織開展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救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2.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不含煤礦、醫療機構)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不含煤礦、醫療機構)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不含煤礦、醫療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不含煤礦、醫療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依法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不含煤礦、醫療機構)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3.縣煤炭工業管理局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煤礦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情況。負責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宣傳教育、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煤礦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4.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5.縣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原縣衛生局、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的事業單位交由新組建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並作以下調整設定:
將縣健康教育所併入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掛縣健康教育所牌子;將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避孕藥具管理站併入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中心,加掛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避孕藥具管理站牌子;整合縣計畫生育執法監察隊、縣衛生監督所,設立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執法監督局;將鄉鎮衛生院、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站整合,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加掛計畫生育服務站牌子。
保留縣農村衛生管理中心、縣衛生會計核算中心(加掛“縣基本藥物採購服務中心”牌子)、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院、縣結核病防治所、漢葭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漢葭街道長灘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紹慶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靛水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將縣麻瘋病醫院由縣民政局管理調整為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
以上有關事業單位的調整事宜由新組建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按程式辦理。
附則
本規定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衛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彭水府辦發〔2010〕38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彭水府辦發〔2010〕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