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綜合志願者協會(Peng Shui Comprehensive Volunteer Association簡稱: PSCVA )於2019年10月1日成立,是彭水縣誌願者公益組織。主要工作是組織開展志願活動和公益服務。本協會是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綜合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水綜合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Peng Shui Comprehensive Volunteer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9年10月1日
- 機構性質:非盈利性公益組織
主要職責,企業文化,組織機構,工作流程,特色活動,社會評價,協會章程,
主要職責
本協會是區域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域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區域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志願者的整體素質,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建設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前進的美好社會貢獻力量。
企業文化
本協會的宗旨、會訓、會風、作風,辦公理念,活動理念,核心觀念。
宗旨: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會訓:生命不息,奮鬥不止。
會風:勤奮,拼搏,文明,探索。
作風:無私奉獻,開拓進取。
辦公理念:團結,高效,務實,創新。
活動理念:服務他人,提升自我。
核心觀念:服務,團結的信念和共同使這個世界變得美好。
組織機構
本協會設立基金會,應援會,常理會,監事會,發改會五大機構。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組織會員;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基金會財務報告;
(四)審議發改會的工作規劃或其他決議;
(五)決定或撤銷其他重大事宜以及決議。
基金會
基金會是本協會財務主管機構非專業基金組織。
其主要職權是:
(一) 接受企事業單位自願捐資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或社會受益;
(三)本協會正常運轉和開展志願活動的資金需要以及其他的援助撥款。
應援會
應急救援會職權是:
(一)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二)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三)當協會成員以及其他人員發生突發性的危險或救急需要時啟動危急援助鏈, 獲得內部或社會救助。
常理會
常務理事會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和行使理事職能的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常設服務中心,財務部、監察部、組織部、文體部、宣傳部、技術部、後勤部等下屬機構。其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和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全體會議;
(三)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和協調其它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
(六)選舉或罷免下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監事會
監察理事會作為協會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對協會的活動和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機構。
(二)監督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活動。
(三)監督檢查協會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或決定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行為。
(四)確保協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防止濫用職權。
發改會
發改會職權是:
(一)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本協會下屬組織開展工作。
(二)開展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或撤銷下屬機構的設立。
工作流程
活動流程
文體部起草活動策劃書並由常理會發布活動通知,財務部根據常理會指示進行活動撥款,後勤部維護出行安全機活動秩序,組織部安排志願者到相應地區開展活動,監察部督查各部有序進行,宣傳部和技術部負責攝影及發布活動記錄片。
會議流程
常理會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全體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參會方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基金會,應援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發改會五大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選舉流程
本協會基金會、應援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發改會會長,副會長以及其它下屬機構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並由常理會主持選舉。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人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入會流程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其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志願服務證。
資金流程
本協會基金會接受企事業單位自願捐資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按規定交納的會費月於協會正常運轉和開展志願活動的資金需要以及其他的援助撥款。由常埋會遞交撥款申請或財務部經常埋會批准同意的撥款申請講行撥款。
特色活動
溫暖夕陽之美,我知老人心。相約冬季,環保公益。助力運動,弘揚志願精神。愛心之旅走進新時代等主題活動。
社會評價
協會成立初就按照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體系的要求,大力推進規範化建設,進-步加強在培訓,服務,認證,表彰等方面工作。多次開展的公益活動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評價和社會認可,期間志者隊伍也不斷壯大。
協會章程
序言:志願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本協會是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匯聚社會資源、傳遞社會關愛、弘揚社會正氣的重要載體,是形成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社會風尚的重要力量。本協會大力弘揚雷鋒精神,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培育學雷鋒志願服務文化。
為促進本協會志願服務活動廣泛開展和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加強對志願服務制度化推動。提升志願服務能力以及完善本協會內部治理,依據《志願服務條例》、《重慶市志願服務條例》、《關於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意見》、《關於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獨立自主、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內部治理結構,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重要意義和指導思想,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分為序言,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會員、資產和基金的管理使用原則和附則。
本章程只適用於本協會和內部會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彭水綜合志願者協會(Peng Shui Comprehensive Volunteer Association 簡稱:PSCVA )於2019年10月1日成立,是彭水縣誌願者公益組織。主要工作是組織開展志願活動和公益服務。本協會是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綜合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區域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域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區域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志願者的整體素質,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建設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前進的美好社會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的會訓:生命不息,奮鬥不止。
會風:勤奮,拼搏,文明,探索。
作風:無私奉獻,開拓進取。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理念:團結,高效,務實,創新。活動理念:服務他人,提升自我。核心觀念:服務,團結的信念和共同使這個世界變得美好。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組織會員;
(三)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基金會財務報告;
(四) 審議發改會的工作規劃或其他決議;
(五) 決定或撤銷其他重大事宜以及決議。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參會方可召開。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基金會,應援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發改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一條 基金會
中文全稱:彭水綜合志願基金會
英文全稱:Peng Shui Integrated Voluntary Foundation
英文簡寫:PSIVF
基金會是本協會財務主管機構非專業基金組織。
其主要職權是:
(一)接受企事業單位自願捐資或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或社會受益。
(三)本協會正常運轉和開展志願活動的資金需要以及其他的援助撥款。
第十二條 應援會
中文全稱:彭水綜合應急救援會
英文全稱:Peng Shui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Rescue Association
英文簡寫:PSCERA
應急救援會職權是:
(一)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二)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三)當協會成員以及其他人員發生突發性的危險或救急需要時啟動危急援助鏈,獲得內部或社會救助。
第十三條 常理會
中文全稱:彭水綜合常務理事會
英文全稱:Peng Shui General Standing Committee
英文簡寫:PSGSC
常務理事會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和行使理事職能的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常設服務中心,財務部、監察部、組織部、文體部、宣傳部、技術部、後勤部等下屬機構。其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和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全體會議。
(三)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和協調其它機構開展工作;
(四)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
(六) 選舉或罷免下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中文全稱:彭水綜合監察理事會
英文全稱:Peng Shui Integrated Monitoring Council
英文簡寫:PSIMC
監察理事會作為協會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對協會的活動和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機構。
(二)監督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活動。
(三)監督檢查協會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或決定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行為。
(四)確保協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防止濫用職權。
第十五條 發改會
中文全稱:彭水綜合發展改革會
英文全稱:Peng Shui Integrated Development Reform Conference
英文簡寫:PSIDRC
發改會職權是:
(一)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本協會下屬組織開展工作。
(二) 開展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三)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或撤銷下屬機構的設立。
第三章 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基金會、應援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發改會會長,副會長以及其它下屬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本協會基金會、應援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發改會會長,副會長以及其它下屬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基金會,應援會常務理事會和監察理事會,發改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或撤銷其他重大事宜以及決議;
(五)選舉或罷免下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領導和協調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入會條件
(一) 凡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機構的相關規定;
(四)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二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或其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志願服務證。
第二十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任務,傳播志願服務理念。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協會和志願者的形象。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在志願者職責範圍內,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主管機構,並交回會員志願服務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六個月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為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同意,會員可以擔任相關職務。
第二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資產和基金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志願活動和福利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和基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基金會和監察理事會的監督。資產或基金來源及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和內部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會長簽署後報有關部門審查核准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