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化委員會原副主任)

彭振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化委員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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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振華,男,漢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於山東省萊州市,住烏魯木齊市,大學文化。原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化委員會副主任(副廳級)。

2014年04月17日違紀被查。2014年7月25日被立案偵查。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4年8月被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2014年12月26日被提起公訴。2015年3月27日,烏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振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省萊州市
  • 出生日期:1964-01-27
  • 性別:男
  • 居住地:烏魯木齊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法被查,立案偵查,強制措施,雙開處分,提起公訴,一審宣判,悔過書,

人物履歷

2005年8月10日被任命為和田地委委員;
2005年至2011年地委委員會多次決定彭振分管和田地區城鄉經濟工作:
2007年1月5日、2007年10月9日二次被地委調整兼任於田縣吉音水庫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的副主任,
2007年年2月7日被地委調整兼任和田地區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2008年9月4日被地區調整兼任和田地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組長;
2007年1月彭振華被任命為和田鐵路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2011年12月21日被任命為自治區綠化委員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法被查

2014年04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綠化委員會副主任彭振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7月25日依法對彭振華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2014年8月11日,據中紀委網站報導。經查,彭振華在擔任和田地委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
彭振華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彭振華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以烏市檢刑二訴(201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振華犯受賄罪,於2014年12月26日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1月至2013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彭振華在擔任和田地委委員、和田地區鐵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吉音水庫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田××賄賂款64萬元、收受楊×賂賄款33.4萬元、收受楊××賄賂款52.7萬元、收受周××賄賂款32萬元、收受楊×天賄賂款40萬元、收受陳××賄賂款47萬元、與陳××共同收受郭××賄賂款100萬元。

一審宣判

2015年3月27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彭振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悔過書

這幾年,聯想到自己的各種違紀違法表現,我一直在十分追悔、愧疚、痛苦、幻想的心境中工作、生活。追悔的是,自己沒能在金錢和權利的誘惑面前,保持共產黨人的本色,沒有嚴格要求自己,廉潔從政,乾起了違紀違法、權錢交易的勾當。愧疚的是,組織上一步一步把自己培養成一個領導幹部,給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我自己卻辜負了組織的厚恩。痛苦的是,我曾長時間處在無盡的追悔、愧疚之中,幻想著組織和領導會念著自己沒有功勞還有苦勞的份上放自己一條出路,而沒有積極主動地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表達自己的悔過之情,或者以實際行動去彌補過失。當這種幻想未能如願時,一種怨天尤人、自暴自棄、破罐子破摔的扭曲心態、絕望心理一度左右了自己,有時候甚至以生活作風的放縱、追求低級趣味來麻醉自己,對自己、對組織完全採取了不負責任的態度。每當夜深人靜、每當自己獨處一隅,想到自己違紀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內心都會無比疼痛,悔恨交加,痛不欲生,覺得自己在組織面前是天大的負心之人。組織上培養一個幹部,一步步花費了多大心血?生我者父母,養我者黨組織!自己所做的一切如何對得起組織的深恩大德?!回想自己從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演變成為黨紀國法所不容的罪人,教訓是十分深刻的,總結剖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放鬆世界觀的改造,導致思想蛻變,行為沉淪
我21歲大學畢業後自願申請到祖國最艱苦的地方工作,風華正茂的我意氣風發,十分努力地投入工作、學習,曾連續十多年被評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先進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一路的順利凝聚著組織的培養、關愛。40歲以前的我,對自己要求十分嚴格,也十分注意自身的形象,堅持不斷地學習,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是過硬的。但自從當上廳級幹部後,自我感覺開始發生變化,自我要求開始逐步放鬆。不再注重學習了,自以為是,吃老本、憑經驗漸成常態。對社會上一些不良習氣逐漸喪失了是非標準,隨波逐流的心態開始左右自己。在極短的時間內,自己像變了個人似的,很現實、很功利了,認為人生短暫,要好好享受生活,何必那么苛求自己?隨之而來的,面對各種誘惑,逐步喪失了作為黨員的底線,熱衷於吃吃喝喝,拉關係,托人情,追求不當的物質利益。儘管當時還不是收受現金和高檔禮品,只是菸酒及土特產一類,或者只是圖個吃喝,維持在朋友間的面子,但思想深處的變化、變質卻是實實在在的,已經種下了以後嚴重違紀違法的禍根。
到和田工作後,手中的權力大了,求幫忙的人也多了起來,經常會直接面對金錢的誘惑。個人主義、高高在上、以我為中心的陳舊觀點極度膨脹,黨性、法紀、自律、奉獻早已拋之腦後。如果說剛開始收到一、二萬時心中還有忐忑不安之感,到後來見到十萬八萬、十萬二十萬也逐漸覺得正常了,錯誤地認為自己只是從老闆的利潤中拿了一部分,反正是拿人錢財、替人辦事,都是兩清的,完全把手中的權力當成了利益交換的工具。
世界觀好比一個人的定海神針,世界觀出了問題,黨性就拋在腦後了,榮辱觀、是非觀、善惡觀就發生異變了,自律意識、黨紀國法意識就淡薄了。在人的一生中,世界觀的改造是終生的事,不注重學習,不時刻以黨員的標準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不注意防微杜漸、防早防小,思想靈魂遲早出問題。從我蛻變的過程總結自己,一切都是從放鬆學習開始的,思想上的放縱最終會使人自我毀滅,我的下場充分印證了這一點,教訓是永生難忘的。
二、追求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的扭曲
隨著自己地位的變化,自己對享樂主義、奢靡之風越來越缺乏正確認識。特別是自擔任地委委員以後,請客送禮的多了起來,我也逐步從不習慣到習慣,從一般性的參與到有時比較熱衷於參與,吃吃喝喝成了家常便飯,唱歌跳舞變得習以為常,回到烏市更是樂於到高檔場所唱歌、打牌。不再注重形象,不再嚴格規範行為。儘管在烏市也主要是熟人、朋友間的聚會活動,但往往是老闆、朋友請客,花費較高,追求的是超標準的享樂,甚至有時極盡驕奢淫逸,既腐化了靈魂,又埋下了進一步腐敗的種子。因為老闆也是要尋求回報的,於是以權謀私也就順理成章了。回想起來,在這個蛻變過程中自己是逐步喪失廉恥之心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質變。當自己面對各種誘惑時,忘記了入黨誓言,忘記了理想信念,收受錢財、禮品,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追求物質享受,已成為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
三、對社會“潛規則”和貪腐現象麻木不仁,失去抵抗力,導致走上違紀違法之路
面對著所謂“潛規則”,自己確實沒有從共產黨人先進性、純潔性的高度去認識和把握,反而錯誤地認為“拿人錢財,替人辦事”是一種社會常態,不做白不做,這種思想意識一經形成,就真正成了經不起金錢、美色誘惑的腐化劑。自我當了廳級幹部後,傳統的禮、義、廉、恥逐步被功利主義、貪慾之心所替代,內心深處的紀律約束、廉潔從政,組織的教誨、告誡,父母的囑咐、提醒逐漸置於腦後。到了和田後,當在2005年的中秋節收到那么多的煙、酒、月餅、鮮花及部分禮金時,自己心中也曾有過不安,甚至有點不知所措,但自己並沒有正確把握自己,對貪腐現象的麻木,使自己的意志失去抵抗能力,對社會“潛規則”的認同,使自己思想上的閘口從此放開了。儘管自己也有過不安、後悔和想擺脫的念頭,但終究心存僥倖沒有邁出幡然悔悟、主動自首、徹底了斷的一步。回想起來,當年的愚蠢行為已經預示著自己必然走到今天的地步。
在這段日子裡,深刻的反思是每天的功課。回想自己走上違法犯罪的過程,回想自己與所謂的朋友、熟人從吃喝到利用職權為他們謀取利益,到自己不計後果地收取不義之財,真是不堪回首。想我一個當年志在四方的青年,一個滿懷使命感,期望建功立業的領導幹部,淪落到今天這樣的地步,我萬分痛恨自己。想我在50歲這樣人生最有經驗、最有智慧、年富力強的年齡要在鐵窗中度過而不能獻身於黨的事業,真是有愧於國家和人民。然而,法不容情,我必須接受黨紀國法的嚴懲!這對我的一生是個悲劇,是自己應付的代價!
四、沒有時刻把自己置於組織的監督之下,導致目無紀法,行為失控
在和田的六年四個月,自己確實是沒有得到經常監督和有效的監督。除了地委中心組學習,自己沒有參加過什麼黨支部活動。除了每年年底集中統一的述職述廉和民主生活會,也沒有向組織匯報過思想,述職述廉和民主生活會也往往應付差事。自己沒有主動地向主要領導和上級領導匯報過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方面的情況,往往只是就工作匯報工作。我也沒有主動向組織匯報,爭取組織的幫助、挽救,自覺接受組織的審查、監督。這些表現都說明自己沒有堅持起碼的組織原則,沒有把組織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沒有把自覺接受組織的經常性監督作為自己應盡的義務,也就逃避了組織對自己的有效監督管理。
離開了具體的監督,加之自己的黨性出了問題,自律和自覺實際上已蕩然無存。有的時候,為了幫利益關係人把項目拿到手,也是多次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打招呼,緊追不放的。總之,為了個人利益,有時也不講方法、程式,什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早就忘得一乾二淨了。
經過這段時間的配合調查,交代問題,認真進行反思,尤其是通過組織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引導挽救,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罪過的嚴重,願意真心悔過,接受黨紀國法的任何處罰,自己一定痛改前非、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以期在有生之年為黨、為社會做點有益之事,來彌補自己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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