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恆和

彭恆和,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漢族,江西吉安縣人,1980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中央黨校大學學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恆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吉安縣
  • 出生日期:1963年1月19日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1980.08-1987.04 江西省安福縣水電局幹部(期間:1982.09-1984.07 江西水利專科學校學習;1984.12吸收為國家幹部)
1987.04-1988.10 江西省安福縣楓田鄉人武部副部長、團委書記
1988.10-1991.12 江西省安福縣楓田鄉人武部長、黨委委員
1991.12-1993.06 江西省安福縣人武部副科級秘書、辦公室副主任
1993.06-1994.05 江西省安福縣人武部主任科員
1994.05-1996.04 江西省安福縣水電局副局長、縣電氣化辦主任
1996.04-1998.02 江西省安福縣滸坑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1998.02-2002.11 江西省安福縣平都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期間1999.09-2001.07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學習)
2002.11-2003.01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03.01-2011.7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1.7-2012.8 中共泰和縣委常委、副縣長
2012年10月由江西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江西省泰和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彭恆和受賄、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彭恆和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80000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個月,並處沒收財產80000元、罰金10000元。
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彭恆和任中共泰和縣委常委、泰和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利用分管公路、交通、房產、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曾某某等六人財物總計人民幣831641.64元,並為其謀取利益。
2009年4、5月,被告人彭恆和違反違法土地管理法規,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租賃的江西省吉安縣澧田鄉上湖村委會壠弦上村鬼馬前處基本農田上建造住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37.9畝,其中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24.17畝,並造成6.9畝基本農田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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