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壓證施工管理辦法

彭山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壓證施工管理辦法
2016-07-04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防止掛靠投標、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07]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彭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彭山縣縣本級及爭取上級資金,達到招標、比選規模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壓證對象。項目壓證人員包括: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建造師,建造員)、主要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等,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下稱總監)。
第四條壓證內容:按招標檔案要求內容壓證(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等,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第五條壓證時限。項目業主須在中標人提供投標檔案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等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後,才能與中標人簽訂契約。項目業主在契約備案時,將上述人員證件提交縣發改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下稱縣招管辦)專人妥善保管,至契約標的主體工程完工後按程式退還。
第六條登記公示。縣招管辦安排專人負責對所壓證件進行登記、保管並建立內部壓證、登記、保管、退還制度。建立壓證人員資料庫,並選擇彭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
第七條一證一崗。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安全員等,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擔任相應職務和承擔相應工作。已承擔工程任務的項目負責人,在所承擔的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前,不得參加其它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投標。
第八條壓證變更。在項目壓證施工期間,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項目業主不得同意中標人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等。如遇特殊情況符合相關規定確需變更的,應由中標人提出書面申請、項目業主簽署意見並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變更,併到縣招管辦變更所壓證件。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責任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檔案承諾或所壓證件不符的,視同轉包。
第九條退證辦理。主體工程完工後,中標人提出申請,由業主單位審查材料並提供證明材料到縣招管辦辦理壓證退還。
第十條責任追究。相關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壓證施工的,視同轉包,按轉包有關規定處理;所壓證件為虛假或偽造證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或相關責任。相關責任企業按《眉山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列入不良記錄處理。相關部門及人員違反壓證施工辦法,不認真履職或不按程式縱容中標人違規更換項目管理人員的,由紀委監察局(招監辦)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住建局、縣招監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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