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再魁,男,漢族,1962年11月生,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長沙市政府原副秘書長。1997年9月至2011年12月,彭先後利用職務便利,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在承接建築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兄彭某、其妻劉某收受李某、周某、許某、舒某等11人賄賂折合人民幣總計368.6459萬元。2012年11月13日,彭再魁涉嫌受賄案在衡山縣法院開庭審理。2013年4月2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332萬餘元,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再魁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年11月
- 職業:長沙市政府原副秘書長
人物履歷,涉嫌受賄,受賄事實,東窗事發,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判刑十年,
人物履歷
1979.09-1982.07 桂林陸軍學校1隊合成指揮系軍事指揮專業學習,大專畢業
1997.09-2000.07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領導幹部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黨校在職研究生畢業
1979.09-1982.07 桂林陸軍學校學員
1982.07-1983.11 陸軍131師391團排長、師教導隊區隊長、師作訓科參謀
1983.11-1987.06 桂林陸軍學院軍事理論教研室教員
1987.06-1990.05 國防科大軍事教研室教員
1990.05-1996.05 國防科大訓練部軍事教研室講師
1996.05-1997.08 國防科大基礎部軍事教研室副團職講師
1997.09-1998.10 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區分局副局長(副團)
1998.10-1999.06 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區分局黨支部書記、副局長(副團)
1999.06-2001.08 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區分局局長(副團)
2001.08-2002.11 長沙市芙蓉區朝陽街道黨工委書記(副團)
2002.11-2007.12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07.12-2011.06 長沙市芙蓉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2011.06- 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享受正縣級待遇)
涉嫌受賄
受賄事實
幫商人攬業務招呼賣力
彭再魁歷任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分局局長、芙蓉區副區長、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由於曾任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分局局長、分管城建的副區長,彭的身邊一直有不少地產商和建築商朋友。長沙市東屯渡建築公司項目經理李健康便是其一。
早在1998年,李還在開辦砂石場時,即與在國土局芙蓉分局任副局長的彭相識。雙方往來甚密。
2001年,芙蓉區國土局擬興建辦公樓和家屬樓。接受李的請託後,在彭安排下,李健康獲得了該工程項目。2000年左右,原東屯渡農場加油站被拆除。
2003年,李買下東屯渡農場加油站作廢的證照,並從長沙市迪馬工貿實業公司租用了7畝土地,準備建加油站。然而,在城區建一個加油站,需要經過眾多管理部門的審批,對於能否通過,李健康並無把握。
2004年,李請求彭再魁幫忙給中石化長沙分公司及相關部門打招呼,並承諾將加油站利潤的20%送給彭,獲得了彭的認可。為掩飾雙方關係,彭提出介紹同學朱武與李合作投資該加油站。三人約定朱武占20%,其餘為李所有。為保障彭的利益,李將彭的20%利潤以朱武占股40%名義放在朱武名下。
此後,經彭給規劃局、園林局、市政局等單位打招呼後,該加油站順利建成,並於2005年開始經營。
2005年10月底,加油站被中石化長沙分公司租賃,李健康獲得租金1050萬元,除去成本,獲利690萬元。李、彭、朱三人商議,預留80萬備用費外,從中拿出180萬元,共同投資在加油站所租用土地上建設天坤商務酒店,其中彭再魁占股36萬元。餘款430萬元按照事前約定分配,李健康通過朱武分三次送給彭80萬元。這筆錢後來被彭用作購買別墅的款項。
2006年,湖南長房集團以從芙蓉區政府獲得土地回報的形式投資建設高嶺路。李再次請彭再魁出山,為自己邀請長房集團董事長全臻、總經理湯以成等人吃飯。席間,彭向長房集團老總力薦李健康承攬該項目,使其最終如願。
2008年,李健康因自建房及其開辦的模具廠廠房拆遷,獲得了5畝土地建房。2011年7月,李在建設局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時,為了減免相關報建費用,打了一份申請減免報建費用的報告,請彭再魁以分管副區長身份簽署。當時彭再魁已經調到長沙市政府工作,但其依然在報告上籤署了意見,並將簽字時間提前至2010年12月20日。
數年間,彭再魁總計收受長沙市東屯渡建築公司項目經理李健康賄賂133.6萬元。其中,以拜年、過節名義所送17.6萬元,收受加油站利潤分紅達116萬元。
隨著彭再魁的權位不斷攀升,其兄彭伯魁也頻頻走進弟弟的生意圈,試圖分得一杯羹。
2006年下半年,長沙市芙蓉區東岸鄉擬對長沙鍛壓廠進行地產招商,開發建設“芙蓉新天地”地產項目,湖南金基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也參與其中。由於競爭對手眾多,董事長許秋欽設法找到彭再魁,請求幫忙協調。於是,彭多次給東岸鄉黨委書記彭尚松打招呼,2007年9月,許秋欽與鄉政府簽訂了合作開發協定書。
2009年,許想將項目南側的一塊五六畝土地整合到東岸城邦項目。在許的要求下,彭不僅與鄉黨委書記彭尚松打招呼,還親自將該土地使用權人喻花芳叫到辦公室,“協調”將這塊土地給許整合開發。此後,許多次以過節為名送給彭錢款,並以發包工程名義送給彭再魁、彭伯魁兄弟50萬元。
助朋友搞強拆毫不手軟
湖南新金鴻集團置業公司董事長、湖南鴻程集團置業公司股東周力是彭的老朋友。2002年以來,新金鴻公司在芙蓉區開發了東方新城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湖南鴻程公司開發了水雲間別墅小區兩個房地產項目。彭多次在項目規劃、拆遷、周邊路網建設等方面予以關照。2005年,彭再魁以其兄彭伯魁的名義,在水雲間別墅小區享有了“優惠”購房,後變更到自己兒子名下。
2008年,湖南新金鴻公司建設的東方新城項目一條規劃支路遇到了“釘子戶”,工程建設嚴重受阻。公司老總周力、趙文杰多次請託彭幫忙協調,並請求政府對拆遷對象彭雨和的房屋進行強拆。彭爽快答應,經其協調,此事由芙蓉區國土局向長沙市國土局申請裁決。長沙市國土局裁決後,隨即向芙蓉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0年5月,彭同意由法院牽頭,組織城管、街道等部門對彭雨和家進行了強拆。
2009年,長沙市東岸建築公司總經理楊國強中標了芙蓉區城建投資公司作為業主的雙揚路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楊同樣遇到了拆遷釘子戶而無可奈何,只好尋求彭的幫助。彭後組織了拆遷,為楊解難。
而在此前,楊已與彭諳熟,彭再魁曾多次幫助楊承接了芙蓉區幾條道路的建設工程。楊的回報是,賄賂彭15.5萬元。
2007年下半年,湖南佳天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在芙蓉區取得了紅橡灣房地產開發項目。2007年9月,為籌資解決原華城歷史遺留問題,經長沙市政府同意,長沙市芙蓉區以瀏陽河長善路以西44畝土地對外招商。佳天公司董事長車雄偉有意參與,通過原芙蓉區委書記任一平邀彭飯局。
席間,彭答應協調,並將招商項目的情況詳細向車做了介紹。此時,已有三家單位報名招商。其中,第一大道房地產公司股東陳運喜以湖南東欣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並於2007年9月轉賬6500萬元到芙蓉區城建投資公司賬上。根據車的請託,彭出面勸退了陳運喜。2008年5月,芙蓉區重點辦與佳天公司簽訂了協定。
2010年下半年,紅橡灣項目中有一餘姓住戶不願拆遷。為了在汛期來臨前開工,佳天公司副總經理鐘虹多次找到彭再魁協調解決。此後,彭組織相關部門對余家進行了強拆。2011年上半年,紅橡灣項目出現當地村民阻工,彭再魁到新橋村委組織召開協調會,幫佳天公司解圍。
東窗事發
相關法律文書表明,對車雄偉的熱情關照,使彭再魁獲益近20萬元。然而,隨著捲入日深,彭也因此案發入獄。
號稱“慈利縣首富”的章勝漢於2004年11月,經張建英介紹,與許俊偉為法人代表的好房子置業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土地項目協定》等檔案,共同開發位於長沙市的某建設項目。據此協定,章勝漢先後將4000多萬元打入許俊偉所指定的公司賬戶,由許俊偉、張建英操作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
據悉,該項目是長沙市政府1993年批給華城房地產公司的項目,土地總數576畝。但由於這塊土地涉事複雜,手續繁瑣,完成整個操作曠日持久。許、張二人在操作過程中,採取欺騙和偽造文書等方式,以爭取章的信任。
2006年5月,章勝漢以許、張二人契約詐欺提起拆訟。此案經長沙中院一審、湖南高院二審,許、張二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並判決追繳二人財產對章勝漢進行賠償。該案先由長沙中院執行,後經湖南高院指定章勝漢家鄉的慈利縣法院執行。
執行中,慈利縣法院將許、張二人購併的華城公司的47畝多土地查封。
有媒體報導稱,慈利縣法院執行法官在調查中發現,芙蓉區政府與彭再魁副區長冒用了土地擁有方華城公司的名義,將一塊市值過億元的土地以3200萬元轉讓給了長沙信天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長信公司”)。契約中,甲方公章處蓋的是芙蓉區政府的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處簽的卻是芙蓉區政府副區長彭再魁。追查付款情況的結果表明:該款並不是長信公司付的,而是長沙佳天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的,金額卻是6000萬元,且進的是長沙市芙蓉區政府下轄的、屬於副區長彭再魁分管的重點工程投資建設辦公室。
而衡陽檢方起訴書上也表明,2010年5月27日,慈利縣法院已取得的新橋村47.545畝土地,即佳天公司招商所得的“紅橡灣”項目土地。土地被查封后,車多次找彭幫忙。此後彭多次向省人大、長沙市政府匯報,請求長沙市政府協調解除查封;並多次參加了與湖南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張家界市政府、慈利縣法院的協調工作。2010年9月10日,慈利縣法院解除了對該土地的查封。
2010年10月28日,章勝漢因抑鬱、情緒激動腦溢血猝死,悲憤萬分的章家人隨即四處告狀,彭案由此爆發。
2011年12月30日,衡陽市公安局對彭執行逮捕。
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
長沙晚報 原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彭再魁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衡山縣人民法院管轄,11月13日,衡山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彭再魁先後擔任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分局副局長、局長,芙蓉區朝陽街道黨工委書記,芙蓉區政府副區長,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在此期間,被告人彭再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單位在承接建築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兄彭某某(另案處理)、其妻劉某某(另案處理)收受李某某、周某、許某某、舒某某等11人賄賂折合人民幣總計368.6459萬元。其中人民幣305.7335萬元、美金5萬元、港幣15萬元,物品價值人民幣12.136萬元。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出示了大量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質證和法庭辯論。法庭將擇日宣判。
判刑十年
概述
2013年4月22日,湖南衡山縣法院對長沙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彭再魁受賄一案進行宣判,彭再魁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332萬餘元,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
衡山縣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11年10月,彭再魁先後擔任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分局副局長、局長,芙蓉區朝陽街街道黨工委書記,芙蓉區政府副區長,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彭再魁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李某等11人的財物。其中被告人彭再魁單獨受賄數額為273萬餘元,夥同其兄彭伯魁共同受賄人民幣58萬餘元,總計受賄人民幣332萬餘元。案發後,彭再魁退交了329萬餘元。
彭再魁在“雙規”期間,交待了湖南省紀委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等人賄賂事實。其在羈押期間獲得他人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將線索舉報給看守所,後偵查機關根據線索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彭再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中,彭再魁系主犯。根據查明的事實,應認定彭再魁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彭再魁案發後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據此,綜合被告人的各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