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種植制度是一種由政府管制農業的殖民經濟制度,19世紀荷蘭殖民者在印度尼西亞強迫推行。1830年荷屬東印度總督波士(公元1780—1844年)規定,上繳地稅必須是歐洲市場所需要的產品,例如咖啡、甘蔗、藍靛、茶葉、菸葉、肉桂、胡椒等。
因此,當地農民必須以其田地的五分之一,(實際達到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在歐洲官員的監督和本地頭人的指導下種植上列植物,產品充作地稅全部上繳,如產品價格不足地稅地的農民每年要無償為殖民政府勞動66天。 荷蘭殖民者以極低的價格收購強迫種植的產品,運到歐洲高價出售。此制基本上在1870年廢除,但咖啡的強迫種植在某些地區一直延續到19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