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搶未成致女自盡案,此案發生於清嘉慶十五年(公元181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搶未成致女自盡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出處:《刑案匯覽》卷九
- 涉及人物:張明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張明之母王氏向王文魁說媒,想叫王文魁把四女許配張明之表弟李破靴子為妻,王文魁沒應允。不久王文魁將四女許給他人。後來,李破靴子屢次托張明說媒,張明知王文魁之五女坡姐未嫁,就請劉幗風向王文魁說合,如再不答應,就強搶坡姐。劉幗風聽從張明之語,去搶奪坡姐未果,坡姐氣急自盡。案發後,案犯張明在逃。
案件審理
直隸總督將案犯劉幗風依照“強搶良家妻女未被姦污,而自盡,擬絞監候例”,為從犯,減等處以流刑。刑部直隸司覆核此案指出,案犯張明先經媒說未允,才起意搶奪,與“聚眾伙謀於素無瓜葛之家入室搶奪”不同,按例“強奪良家妻女未被姦污而自盡者,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案犯張明抓獲後,亦應將其處以絞監候。直隸省將案犯劉幗風處以流刑,與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