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度飛行試驗的目的和內容應根據具體飛機的特點和使用狀態制定,但應規定檢查飛機使用手冊中的主要飛行狀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度飛行試驗
- 外文名:strength flight test
- 所屬領域:航空航天
- 準備工作:確定飛機的操穩特性
- 目的:評定極限狀態飛行安全性等
- 試驗內容:測定外部載荷和內部承力因素
試驗內容,試驗前提,鑑定性強度飛行試驗,試驗大綱,試驗目的,
試驗內容
由於直升機常需在不穩定氣流條件下傾斜變速旋轉著的旋翼,它與空氣介質之問會產生非常錯綜複雜的相互作用,使直升機部件上會產生十分複雜的交變載荷。因此在飛行中,測定直升機部件疲勞強度,靜強度以及可能危及機體結構與乘員的氣動彈性振盪和振動就顯得尤為重要,而且也更加困難。
根據對國外資料的分析,目前直升機飛行強度的主要研究方向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測定外部載荷和內部承力的各種因素;
b) 固有振動特性及其產生特徵,以及由振動引起的危險性及對其的預防方法;
c) 研究過渡速度區的減振措施;
d) 直升機部件動態特性的確定,尤其是交變載荷引起的影響;
e) 為了解決結構強度和提高與保持壽命,提出合理的駕駛方法:
f) 制定和修改使用指南、規範和要求;
g) 駕駛員生物動力學結構共振和氣動力彈性振動(生物動力學耦合)。
試驗前提
進行強度飛行試驗前應完成下列工作:確定飛機的操穩特性:檢查應急離機系統(拋座艙蓋系統、座椅彈射系統等等)的工作能力;在飛機座艙內安裝兩個目視過載指示器並進行校準;確定安裝在飛機座艙內的速度和M數指示器的氣動修正量和激波修正量;在飛機上安裝測試記錄儀器並進行校準。
由於強度飛行試驗時要完成一些極限狀態的飛行,所以,對這些狀態的飛行安全性要提出以下的特殊要求:
1、機組成員應儘可能少;
2、飛行時機組乘員應著裝高空和專用服裝、裝備;
3、極限狀態應在2000-5000m以上的高度上完成。
鑑定性強度飛行試驗
直升機的鑑定性強度飛行試驗應考慮:
a)評定極限狀態(極限速度、M數、過載和著陸重量等)下的飛行安全性;
b)確定在各種使用條件下直升機結構的承載特性和直升機各部分的振動特性;
c)制定在特殊情況以及可能出現危險後果(包括駕駛差錯)的情況下,對機組成員操縱動作的建議,並在飛行中進行檢查;
d)制定按強度限制的使用狀態的建議;
修正直升機強度理論計算數據和直升機結構強度實驗室的試驗數據,不同機型某試驗目的和內容都各不相同,但應對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所有主要飛行狀態檢查。 如果在所有的極限狀態飛行試驗大綱完成之後,均未發現受力部件有殘留變形,裂紋和結構破壞,並且所測量到的過載也未超過最大使用過載,則可認為強度飛行試驗合格。此外,在飛行試驗過程中,還應確定直升機的振動是適度的,直升機結構中無共振現象及顫振。
試驗大綱
a.載荷和應變測量。測量和驗調:飛行載荷、著陸載荷、地面操作載荷以及指定部件的應變。
b.飛行強度和剛度檢查。在嚴重受載狀態下,檢查指定的直升機部件和部位的強度。在某些極狀態下檢查直升機各部件相互之間及其與機體之間的最小安全間隔。
c.飛行振動測量。測量指定的直升機部件和部位的振動水平,以證明直升機是否有過度的振動,並檢驗理淪分析的可靠性。
d.機械和氣動彈性不穩定性試驗。進行此類試驗的目的,是驗證直升機是否滿足GJB720.5中4.2.1和4.2.2規定的機械和氣動彈性不茬定性要求,並驗證理論分析結果。
具體型號的新機定型飛行試驗火綱,應根據本系列規範和契約條款規定,由飛行試驗單位制訂,並徵得訂貨方同意上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試驗目的
飛機強度飛行試驗目的是:
1、評定極限狀態飛行的安全性;
2、確定各種使用條件下飛機結構的承載特性和飛機各部分的振動特性;
3、制定在特殊情況以及可能出現危險後果的情況下對機組乘員操縱動作的建議,並在飛行中進行檢查;
4、制定限制按強度的危險使用狀態的建議;
5、修正飛機強度理論計算數據和飛機結構強度實驗室的試驗數據。
強度飛行試驗的目的和內容應根據具體飛機的特點和使用狀態制定,但應規定檢查飛機使用手冊中的主要飛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