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嫁堂妹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嫁堂妹案
- 發生地點:湖北
- 發生時期 :嘉慶二十三年
- 涉及人物:武氏
案件記載
本案是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刑部湖北司覆核的案件。雷添印是武氏的堂舅,武大才是武氏的堂兄。武氏丈夫死後,住在母家守節,武大才貪圖財禮,勸堂妹再嫁,武氏沒有答應,武大才起意強嫁,與人說合,議定財禮,約期接娶。武氏的母親查知後,想將武氏送到胞弟家躲避,因害怕武大才攔搶,邀約了雷添印及她的兄弟子侄等五人護送,將武氏接走。武大才正好帶人來接親,路上雙方相遇,互相爭罵,雷添印用刀戳傷武大才,武大才喪命。湖北省審理了本案,湖北巡撫將雷添印依照共毆律,處以絞刑。刑部湖北司覆核本案時例舉嘉慶九年(公元1804年)湖北省所辦的習得進砍死張志成案,該案張志圖財強嫁孀嫂劉氏,習得進是劉氏夫家鄰居,聽從劉氏夫堂叔的話,幫拿張志,結果將張志砍傷致死,湖北省將習得進依擅殺律擬絞,刑部湖北司改依斗殺罪處置。湖北司指出,雷添印一案應仿照習得進成案辦理。同時,湖北司又指出,嘉慶十四年(公元1809年)添纂條例記載:“凡非應許捉姦之人,如為本夫及有服親屬糾住捉姦,殺傷姦夫,照擅殺罪人科斷”,無服親屬聽從本家有服親屬,毆死搶嫁的罪人,應與非應捉姦之人聽從有服親屬,殺死姦夫者一樣科罪。湖北司認為,武大才圖財強嫁堂妹,應處以徒一年半的刑罰,本屬罪人,雷添印是武氏的堂舅,雖無服,也屬瓜葛,而且是聽從武氏的母親的糾邀,屬於有應捕之責的人。因此,雷添印應依“擅殺罪人律”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