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外傷徵候

強姦外傷徵候是指婦女遭受強姦或強姦未遂後恢復身心健康過程中的綜合心理反應。美國波士頓大學護理學院精神健康護理教授A.w.伯吉斯和社會學家霍姆斯特龍1974年提出。他們通過對在波士頓市立醫院就診的92名遭受暴力強姦的被害人的研究,證實該綜合徵的存在,並在合著的《強姦:危機被害人》(1974)中予以論述。

該綜合徵的發展階段有二:(1)急性期。從遭受強姦後開始,持續數天至數周。在遭受強姦後的最初數小時內,被害人的情緒變化可分為表現式、控制式和混合式三類:表現式是指被害人或哭或笑,流露出恐懼、憤怒、緊張和焦躁心情;控制式是指被害人明顯掩飾自己的情緒,表現出冷漠、鎮靜、疲倦;混合式是指被害人或在最初表現為表現式,後轉變為控制式,或相反。此期,被害人亦出現許多身體創傷徵候,如睡眠不安、食慾減退、胃疼或噁心,有些是由反抗過程中皮肉損傷所致。(2)重組期。在急性期之後,少則半年,多則長達4年~6年。主要表現為:(1)被害人在各種環境中都感到害怕和恐懼。(2)經常做惡夢或怪夢。(3)正常的社會生活被擾亂。(4)害怕性生活。A.w.伯吉斯和霍姆斯特龍認為,需對強姦被害人進行諮詢、勸導,律師應積極支持、鼓勵被害人疏泄其鬱積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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