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賣出是“強制徵收”的對稱。英國行政法上公民對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權利。當公民的土地或房屋因受公共機構執行計畫的影響而不能合理地有益利用時,可以請求執行計畫的機構購買公民因此而不能利用的地產。因強制賣出而產生的訴訟由土地裁判所管轄。
英國1971年的城鄉計畫法和1973年的土地補償法確立和擴大了強制賣出範圍,包括已經預定作為公路或公園使用的土地,所有者因此不能、或在極不利的條件下才能出賣該地。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對於強制賣出,公共機構要按正常價格收買。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公共機構才能拒絕購買。如執行計畫的機構可以公開聲明該地不在徵購範圍之內,或聲明該計畫在15年內不會執行等而拒絕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