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要約規則

強制要約規則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強制要約規則的目的與條件,參考文獻,

強制要約規則的目的與條件

其目的也在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股權較為分散時,持有30%股份的股東就可對公司進行控制,也易對中小股東造成壓榨等損害情形,據此,應賦予中小股東以合理的價格強制出售其股票給大股東的權利,即選擇退出公司的權利。
其生效要件為:(1)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目標公司30%的股份。(2)該股份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取得的。(3)投資者決定繼續收購。繼續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行為,而不是一種事實。

參考文獻

1 黃果天主編.經濟法.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7.
2 王作全主編.商法學 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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