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軍,青島涉黑頭目,自1997年以來,張韶軍以獄友、朋友、同學等關係,先後糾集被告人王廣智、孫立志、王江龍、高大衛等人在青島市李滄區經營練歌房、承攬土石方工程、開發網點房獲利。為維護其利益、樹立非法權威,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張韶軍為組織、領導者的1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2013年10月30日,“張韶軍涉黑案”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韶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韶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職業:青島涉黑頭目
個人經歷,人物判刑,
個人經歷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以來,張韶軍以獄友、朋友、同學等關係,先後糾集被告人王廣智、孫立志、王江龍、高大衛等人在青島市李滄區經營練歌房、承攬土石方工程、開發網點房獲利。為維護其利益、樹立非法權威,張韶軍等人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張韶軍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10多年來,被告人張韶軍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多次持槍或以其他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致2人死亡、多人受傷,非法持有槍枝11支。
被告人張韶軍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給骨幹成員分配承攬工程、住房,配置車輛,幫助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等方式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無視法律,肆意報復、侵害他人,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枝、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在拆遷及發放拆遷補償款過程中,被告人張韶軍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滋擾民眾,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人物判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韶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其組織實施、參與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必須嚴懲。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韶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