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重詠

張重詠,男,漢族,1961年7月出生,湖南華容人,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2022年7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張重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重詠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華容
  • 出生日期:196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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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91年08月至1999年08月,歷任湖南省華容縣糧食局副局長、糧油總公司副經理、經理;
1999年09月至2013年11月,歷任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湖南分公司業務處辦事員、經貿公司經理、綜合處副處長、倉儲管理處處長;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央儲備糧湘潭直屬庫主任;
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湖南分公司綜合人事處處長;
2017年11月至2021年07月,任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2021年07月退休。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21年12月1日,據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湖南省紀委監委訊: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張重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衡陽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6月24日,據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訊息:經查,張重詠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親友串供,企圖掩蓋本人違紀違法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利用婚喪嫁娶之機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向組織申報“靠糧吃糧”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有關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出藉資金獲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搞“靠糧吃糧”。違反財經紀律,虛列套取單位財務資金用於個人消費、違規接待及送禮。違反工作紀律,將指標超標的“問題糧”摻入其他合格糧作為輪換糧入庫。在指導、監督、審批糧食輪換業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糧食設備採購、糧油購銷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重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財經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2022年5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員工處分辦法》等有關規定,中儲糧集團公司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重詠開除黨籍處分並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湖南省衡陽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2年7月,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張重詠(副廳級)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重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重詠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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