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躍華(張躍華詐欺案當事人)

張躍華(張躍華詐欺案當事人)

被告人張躍華,女,1989年11月14日生。平頂山人。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以洛西檢刑訴(2009)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躍華犯詐欺罪,於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躍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躍華
  • 出生地:平頂山
  • 出生日期:1989年11月14日
  • 性別:女
公訴機關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檢察院。
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張躍華到洛陽市西工區道北電動車市場立馬電動車專賣店,利用試車機會將一輛珍珠白色“立馬”牌200型踏板電動車騙走(價值3000元)。
2009年5月30日11時左右,被告人張躍華到洛陽市西工區金谷園路電動車市場貝斯特電動車專賣店,利用試車機會,將一輛蘭色鈴喜牌踏板電動車騙走(價值2288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害人孫××、吳××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吳××、李××、張×、闞××、謝××證言、辯認筆錄、電動車價值的發票、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表現、前科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躍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躍華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盧海平
審判員:李洛偉
審判員:黃 靜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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