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良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西忻州
- 出生日期:1962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
人物履歷
2000年4月,任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同煤集團)晉華宮礦副礦長;
2007年07月至2009年04月,任大同煤礦集團白洞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009年04月至2010年04月,任大同煤礦集團同家梁礦礦長;
2010年04月至2011年11月,任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011年11月至2016年08月,任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6年08月至2017年02月,任大同煤礦集團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7年02月至2019年01月,任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任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
2020年12月,被免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7月14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軒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張良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月,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原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張良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良海毫無紀法觀念,大搞權錢交易,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違規收受禮金;在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張良海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良海開除黨籍處分,由山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山西省原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張良海(副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陽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對張良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