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興東(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張興東(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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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興東,男,漢族,1968年12月出生,1991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學位。曾任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副董事長。

2021年2月,張興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1年3月,檢察機關依法對張興東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興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8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1.07--1993.03 遼煤技校教師
1993.03--1994.06 瀋陽礦務局房產福利處科員
1994.06--1997.12 瀋陽礦務局房產福利處煤炭工業公司經理
1997.12--1999.02 東北煤田地質局勞服公司科長
1999.02--2000.12 東北煤田地質局勞服公司副經理
2000.12--2003.07 瀋陽礦務局(瀋陽煤業集團)多種經營公司副總經理
2003.07--2004.02 瀋陽煤業集團遼寧盛盟實業公司副總經理
2004.02--2005.07 瀋陽煤業集團遼寧盛盟實業公司副總經理兼焦化廠籌備處主任
2005.07--2005.11 瀋陽煤業集團遼寧盛盟焦化公司總經理
2005.11--2007.12 瀋陽煤業集團銷售公司總經理
2007.12--2010.08 瀋陽煤業集團副總經濟師兼銷售公司總經理
2010.08--2011.04 瀋陽煤業集團副總經理
2011.04--2013.02 瀋陽煤業集團瀋陽焦煤公司副總經理
2013.02--2013.07 瀋陽煤業集團瀋陽焦煤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2013.07--2013.12 瀋陽煤業集團副董事長,瀋陽焦煤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2013.12--2014.08 瀋陽煤業集團黨委常委、副董事長,瀋陽焦煤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2014.08--2015.11 瀋陽煤業集團黨委常委、副董事長,瀋陽焦煤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副總經理
2015.11--2016.01 瀋陽煤業集團黨委常委、副董事長,遼寧紅陽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瀋陽焦煤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副總經理
2016.01--2017.04 瀋陽煤業集團黨委常委、副董事長,遼寧紅陽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瀋陽焦煤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副總經理
2017.04--2018.04 瀋陽煤業集團黨委常委、副董事長,遼寧紅陽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裁,瀋陽焦煤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副總經理
2018.04-- 瀋陽煤業集團黨委常委、副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19日,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副董事長張興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2月20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副董事長張興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興東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參與迷信活動;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歸個人使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打高爾夫球娛樂活動,違規由管理服務對象支付費用;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向領導幹部贈送錢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和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張興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興東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3月,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常委、副董事長張興東(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興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遼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興東在瀋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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