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83年7月至1985年10月,任
商丘市政府辦公室秘書;
1985年10月至1991年9月,在商丘團地委工作,歷任宣傳部副部長、部長、辦公室主任;
1991年9月至1995年2月,任商丘團地委副書記(其間,1992年1月至1993年12月,在河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進修班學習);
1995年2月至1997年3月,任商丘團地委書記、黨組書記(其間,1995年11月至1996年11月,在團中央掛職,任團中央組織部部長助理);
1997年3月至1997年9月,任商丘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任商丘市
睢陽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8年2月至2002年10月,任共青團河南省委副書記、省青聯常務副主席、省少工委主任(其間,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中央黨校政治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2年10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共
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3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中共安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任中共安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任中共安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任中共安陽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3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河南省紀委立案調查。
提起公訴
2014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訊息,河南省安陽市委原書記張笑東(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依法指定管轄,交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2014年8月15日已由河南省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4年12月5日上午,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陽市原市委書記張笑東
受賄案作出宣判,依法判決張笑東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所退贓款2123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3年,被告人張笑東在擔任中共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安陽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中共安陽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建設、企業發展、職務調整、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賈佩波等36人現金總計2123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張笑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本應嚴懲,但鑒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全部
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特點
辦案檢察官介紹,張笑東的犯罪行為時間跨度長,涉案金額大,單筆100萬元以上有9起,20萬元以上的有20起,最大的一筆200萬元,大部分在5萬至10萬元之間;牽涉人員多,共33人;犯罪類型集中,主要是買官賣官。在給張笑東行賄的人員中,28人來自黨政機關,除兩起為工作調動外,其餘都是為工作升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