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登攀(7·2慈利殺人案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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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登攀,男,1977年12月出生,7·2慈利殺人案罪犯。1994年7月2日,湖南慈利縣發生一起糾紛,衝突過程中,時年16歲的張登攀刺死張國恆後失蹤。2019年9月29日,張登攀在廣東雲浮落網。

2021年3月17日,案件在張家界中院一審宣判:張登攀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張登攀姐姐張元春犯窩贓罪,獲刑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登攀
  • 出生日期:197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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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特徵

張登攀個頭一米五左右、腦袋上有疤痕。

家庭情況

父親:張西卓
姐姐:張元春
小姨:魯明英

人物案件

案件發生

1994年7月2日早上,張登攀的父親張西卓與鄰居張錫兵在慈利縣洞溪鄉洞溪村清水堰稻田邊因引水灌溉問題發生爭吵。後張西卓拿著殺豬刀前往清水堰田邊,張登攀與其母親魯蘭濃見狀,先後朝田邊走去。途中,張登攀見張國恆拿著鋤頭往其父親所在方向走去,擔心父親張西卓打不贏,遂返回家取了一把殺豬刀。張西卓走到田邊發現張國恆將水溝里的水引向自家稻田後,拿著殺豬刀朝張國恆揮舞,張國恆用鋤頭抵擋。交手過程中,張國恆將在二人中間扯勸的魯蘭濃打傷,隨之逃跑。張登攀見狀,遂去追趕張國恆。隨後,兩人在張錫兵的稻田裡扭打,張登攀用殺豬刀朝張國恆身上亂捅亂刺,致其死亡。經鑑定,張國恆系他人用單刃銳器多次刺擊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逃亡經過

案發當日,張登攀得知張國恆死亡的訊息後,逃至湖南省寧鄉市資福鄉其小姨魯明英(現已去世)家中,後被其姐姐張元春接至廣州。前幾年和張元春同吃同住。
2007年左右,張登攀通過張元春再次聯繫上湖南寧鄉的小姨魯明英,想讓她幫忙辦個戶口。
2008年,魯明英回話“管得不嚴,可以辦。”此後,張元春來到寧鄉給了魯明英1000元。拿到“張鑫”的合法身份證後,張登攀回到廣東雲浮。同年,以“張鑫”的身份登記結婚並生子。

抓獲歸案

2019年,張元春在得知公安機關又在調查張國恆被殺案後,仍提醒張登攀注意行蹤,幫助其隱藏。
2019年8月,慈利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案發後,公安機關能夠使用的偵查手段非常有限,此案一直沒有進展。但警方沒有放棄追兇,還曾抓到一個同名叫張登攀的男子,但不是作案的張登攀。
2019年9月29日,張登攀在廣東省雲浮市新興縣被民警抓獲。同日,張元春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開庭審理

2020年11月17日,該案在張家界中院開庭審理。張家界市檢察院認為,張登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張登攀犯罪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張元春明知其弟張登攀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刑責。張登攀當庭翻供,否認故意殺人。他說,案發時,張國恆將其母魯某濃打傷,他上前阻攔。此過程中,他用殺豬刀刺傷了張國恆的右肢。隨後,他往家的方向逃跑,張國恆在後方追趕。張國恆追上他後,一手按住他的脖子,一手搶他的刀。他在反抗中用殺豬刀刺傷了張國恆。

一審宣判

2021年3月17日,張家界中院一審認為,張登攀當庭否認其故意捅刺張國恆,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案證據足以認定:張登攀在其母親被張國恆揮舞鋤頭打倒後,手持殺豬刀捅刺張國恆右腰中部,右胸部位等處,致張國恆肝臟破裂急性休剋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張登攀作案後逃跑,長時間逃避法律追究,到案後最終選擇不如實供述,不願接受法律的處罰,沒有體現悔罪態度,應在量刑性時從嚴把握。採納公訴機關無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此前庭審時,張阿麗姐妹倆提出120萬餘元的民事賠償。對此,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精神撫慰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姐妹倆沒有提交證據,不予支持;喪葬費3.6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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