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琇兄弟復仇案

張琇兄弟復仇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琇兄弟復仇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張琇兄弟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唐玄宗開元十九年,監察御史楊汪審理該州都督張審素貪贓案,因被其屬官率兵圍迫,乃奏張審素謀反,並深按其獄,構成其謀反之罪,使張審素終以謀反被誅,全家籍沒。張審素的兩個兒子張瑝、張琇因年幼免死,流嶺南。(按唐律:犯謀反大逆之罪者,父子連坐皆死;但如果其子年齡在十歲以下,可上奏請皇帝決定是否從死,七歲以下,則可直接免死),楊汪事後升為殿中侍御史,並改名楊萬頃。張審素二子至嶺南,不久便逃回,隱匿民間數年,伺機為父報仇。開元二十三年三月,年僅十幾歲的張瑝、張琇兄弟在東都洛陽等候到楊汪,用刀殺死了他。張瑝為兄長,但首謀及手刃仇人者,皆是張瑝所為。既殺仇人,兄弟倆在現場留下一封書信,言其父被冤之狀,然後欲往別處殺與楊汪同謀治其父罪者,行至汜水,為官府捕獲。二人預謀殺人,在律有正條,當處死刑;然而二人是以少年之軀,捨身為父報仇,屬孝烈之行,前朝屢有免死之例。於是玄宗召集群臣議其案。議者多以為二子之父死非其罪,二人少年孝烈,為父報仇,應加寬宥。宰相張九齡亦持此議,欲全活二子。但宰相裴耀卿、李林甫反對上述意見,他們認為若寬免二子,將則破壞國法。玄宗亦贊同此論,他對張九齡說:“為父報仇雖為禮法所讚許,但殺人卻為法律所禁止。孝子之心,捨身報仇,義不顧命,此情可嘉;然國家設法律,不能對此聽之任之。今若依律殺之,可成全其捨身復仇之志,赦之則破壞了刑法律條,理雖如此,但今朝野議論紛紛,故須有所宣告。”於是玄宗下敕稱:“國家制定法律,本為制止謀殺。如果每個人都各伸為子之志,那沒有誰是不孝之人,展轉相仇,何有極限!昔孔門高徒曾參復仇殺人都不可饒恕,何況張家二子呢。”敕下後,便將二子交付河南府杖殺。對二子之死,無論官吏百姓都很感傷憐憫。有人為之作悼文,榜於通衢街市;又眾人捐錢,在兩兄弟被處死處造義井;禮葬二子於北邙,恐其墓為楊汪家人掘毀,特作疑冢處。

案件分析

子報父仇,在當時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儒家經典對此加以肯定,而法律卻禁止殺人,社會輿論對此種復仇義舉歷來給予很大同情,因而使法律對親子復仇的問題,難以作出明確的規定。唐律中就未涉及這一問題。臨到發生此種案件時,是按通常的謀殺罪論處,還是考慮案發的具體情況,對事出有因,其情可憫者特加寬免,則到時集群臣議決,隨朝隨事而定。太宗、高宗朝傾向於情理,多加以寬免;而其它諸朝,則多偏重於依律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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