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灣區民政局

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本轄區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和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督;負責社團行政複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灣區民政局
  • 地點:張灣區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管理監督社團
  • 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單位職能,領導名錄,內設機構,下屬機構,

單位職能

(一)根據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區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企業單位行政複議。(四)負責全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退伍軍人安置工作。貫徹全區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和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承擔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退伍軍人安置工作。貫徹全區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和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承擔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指導全區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五)負責在全區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省市下撥和區級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
(七)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負責辦理兒童領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八)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村(居)委會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史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組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區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我區與毗鄰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區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九)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落實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五保戶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十)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擬定我區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一)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指導全區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二)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處理亂埋亂葬,配合市局抓好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四)負責區殘疾人聯合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管理和指導區老齡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名錄

白政文:局長、黨支部書記。主持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全面工作。
劉荊鄖:殘聯理事長、副局長。分管雙擁優撫、退伍軍人安置、殘聯、信訪、愛滋病防治、社區矯正等工作。
朱立強:低保局局長、黨支部組織委員。分管辦公室、文明創建、黨建、群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政權、社區建設、民間組織管理、地名區劃等工作。
汪兆萍:正科級幹部、黨支部宣傳委員。分管救災救濟、城鄉低保、城市福利、社會事務、民政財務審計、計畫生育、招商引資等工作。
費耀敏:辦公室主任。主抓機關事務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史志、信訪工作;負責綜合工作;承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起草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事務、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開展民政政策理論調研,結合區情實際,擬定民政行政規章的具體實施辦法;督辦業務科室受理的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負責區民政系統普法活動的組織實施。在業務科室配合下,依法受理與民政行政執法相關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全區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民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抓好全區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擬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轄區社團及分支機構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轄區社團的年度檢查;負責社團的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督;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區直單位所在地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對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或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按照國務院[2001]63號檔案要求,負責全區基本單位普查管理工作。擬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規章、辦法並指導實施;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定政府對福利事業單位的資助辦法;管理城鎮定期定量救濟和臨時救濟;負責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減退職老弱殘職工的生活救濟;審批社會福利企業,檢查、監督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主管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負責兒童收養和殯葬改革工作;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擬定地方性婚姻登記管理法規;依法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承辦婚姻案件的行政複議和仲裁工作;擬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擬訂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區殘聯的日常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組織全區擁軍優屬慰問活動,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工作;擬訂地方性撫恤優待法規、規章,完善優撫制度,落實對優撫對象的各項優待政策;負責審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落實革命傷殘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待遇;督促落實傷殘軍人醫療等政策;對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給予定補;負責預算安排、劃撥、管理撫恤事業經費;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特、一等傷殘人員等對象的集中供養、傷病治療;承擔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退伍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地方性復退軍人安置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Page]
(三)救災救濟低保管理科。負責全區有關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內外對區政府捐贈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福利院建設工作;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貫徹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依法保障城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權益;負責調查審批城市低保對象,管理髮放低保資金;指導鄉鎮街辦及居委會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基層政權建設科。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地方性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村(居)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策建設;制訂村民自治示範鄉、村的條件和命名辦法;指導城市基層開展社區建設工作和創建模範居委會活動家;制訂社區發展規劃,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組織指導村委會和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擬訂地方性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工作的規章並監督實施;提高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承辦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鎮設定及規劃;制訂、發布標準地名,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組織地名調查,審定地名資料,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組織開展行政區劃和地名理論研究;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街辦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市級行政區劃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及村以上邊界爭議的調處。

下屬機構

(一)十堰市張灣區婚姻登記處。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出具婚姻證件,確認婚姻證件的法律效力;宣傳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倡導文明健康的婚慶形式;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的權威。
(二)十堰市張灣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負責全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調查、審批低保對象;管理使用城市低保專項資金;指導鄉鎮街辦和社區低保工作;全面貫徹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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