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清河,男,漢族,1962年9月出生,山西朔州人,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曾任山西省大同市渾源縣委書記。
2019年5月,張清河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忻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清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朔州
- 出生日期:1962年9月
- 畢業院校:忻州師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8年04月,任陽泉市城區副區長;
2002年10月,任陽泉市城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2006年06月,任陽泉市礦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1年01月,任大同市渾源縣委書記;
2018年07月,因在脫貧攻堅、環境治理等方面作風不實、擔當不夠被免去渾源縣委書記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月9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大同市渾源縣委原書記張清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4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大同市渾源縣委原書記張清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清河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消極懈怠、不擔當、不作為,導致渾源縣的脫貧攻堅工作排名落後;實黨中央生態文明建設大政方針欺上瞞下、陽奉陰違,打折扣、搞變通,放棄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對恆山景區周邊的私挖亂采問題默許縱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期參加迷信活動。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謀取人事利益,給予他人財物;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住房。違反工作紀律,違規修建辦公用房。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煤礦生產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受賄罪。
張清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長期擔任地方黨政主要領導,本應牢記黨的宗旨,遵紀守法,堅守政治承諾,不忘初心,對黨忠誠,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踐行“兩個維護”,但其卻不講政治,不守底線,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受賄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不擔當、不作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清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國共產黨山西省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山西省大同市渾源縣原縣委書記張清河涉嫌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忻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清河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山西省大同市渾源縣原縣委書記張清河(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忻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清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忻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清河利用其擔任陽泉市礦區區長、渾源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煤礦生產經營、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