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淳(南京大學法學教授)

張淳(南京大學法學教授)

張淳,男,重慶市人,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現為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重慶市
  • 出生日期:1954年
  • 職業: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 代表作品:《信託法原論》等
人物簡介,主攻方向,科研項目,學術著作,論文發表,獲獎情況,

人物簡介

1954年生,北京大學法學學士,自1997年起任中國著作權法研究會理事,自2004年任中國民法研究會理事。

主攻方向

民法
契約法
信託法

科研項目

1,1998年獨立完成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國有資產信託管理法律調整",經費0,5萬元。
2,1996年獨立完成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我國國有企業信託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經費1,8萬元。
3,1992年獨立完成國家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我國現階段商業信託關係法律調整研究",經費0,8萬元。

學術著作

《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4年。

論文發表

1,"諾成契約:我國信託法關於對信託契約定性的規定及其完善",《社會科學戰線》07年第2期。
2,"試論受違反信託的賠償責任",《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5期。
3,"條款增補:我國信託法重要創造性規定的完善",《河北法學》2005年第12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6年第4期全文轉載。
4,"第三人欺詐與民事行為效力瑕疵",《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5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6年第1期全文轉載。
5,"信託契約論",《中國法學》2004年第3期。
6,"論關於能夠成為民事行為瑕疵的錯誤",《浙江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
7,"《美國統一謹慎投資人法》評析",《法學雜誌》2003年第5期。
8,"大陸信託法的增補",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2003年第2期。
9,"論我國民法錯誤制度的重構",《江海學刊》2003年第6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4年第2期全文轉載。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英美信託法特有規則的移植及其評析",《中外法學》2002年第6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3年第3期全文轉載。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創造性規定及其評析(續)",《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2年秋季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3年第4期全文轉載。
12,"民事調解協定具有契約性質",《法治時代》2002年第11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面面觀",《學海》2002年第1期。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創造性規定及其評析",《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人大複印資料2002年第6期全文轉載。
15,"芻議企業託管擔保",《法學論壇》2001年第2期。
16,"英國法對未成年人契約的調整",《法學雜誌》2001年第4期。
17,"淺議對告知義務不履行與沉默欺詐",《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秋季號。
18,"立法與理論:情勢變更原則中的契約變更權",《南京林業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19,"論《英國錯誤陳述法》",《法學雜誌》2000年第6期。
20,"企業託管經營契約初論",《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0年春季號。
21,"試論對企業託管的法律調整",《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
22,"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進一步研究",《南京大學學報》1999年第1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9年第4期全文轉載。
23,"論情勢變更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對契約的變更權",《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9年第7期全文轉載。
24,"關於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補救",《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8年秋季號,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9年第3期全文轉載。

獲獎情況

1,2002年"試論對企業託管的法律調整"(論文)獲南京大學第三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
2,1997年《信託法原論》(著作),江蘇省第五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3,1996年"關於制定我國信託法的巨觀思考"(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中國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論文優秀獎。
七其他:
信託法領域研究較早。沒有個人手機,需要時借用他人手機,鮮明個性。(註:現張淳老師已經配備手機,且已正式步入網際網路時代,熟練使用信箱、word文檔等操作)教學嚴謹,對待學生平易近人。了解時尚,知道張含韻、劉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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