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松與都江賢不當得利糾紛抗訴案

張海松與都江賢不當得利糾紛抗訴案

張海松與都江賢不當得利糾紛抗訴案是2014年08月21日在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海松與都江賢不當得利糾紛抗訴案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21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二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晉市法民終字第282號
抗訴人(原審原告)張海松。
委託代理人張春生,山西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浩,山西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都江賢。
委託代理人郭海中,山西碧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抗訴人張海松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水縣人民法院(2013)沁民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抗訴人張海松及其委託代理人張春生、張浩,被抗訴人都江賢及其委託代理人郭海中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根據抗訴人張海松一審起訴狀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本案應為契約之訴,而非不當得利之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西省沁水縣人民法院(2013)沁民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山西省沁水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退還抗訴人。
審判長段新娥
審判員王迎芳
審判員崔勝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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