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昆明市晉寧縣晉城鎮男子張永明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80餘人,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永明故意殺人案
- 類別:社會、事件
- 性質:兇殺
- 地點:昆明市晉寧縣晉城鎮
- 時間: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
- 嫌疑人:張永明
簡介,事件經過,嫌犯簡介,案件庭審,審判結果,
簡介
2012年5月,有媒體曝出昆明市晉寧縣晉城鎮有多名男子接連失蹤。雲南省晉寧縣晉城鎮發生多人失蹤案件後,公安部和雲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公安部繼5月初派出刑事專家工作組後,又於21日派出由公安部領導帶隊的案件督察組,會同當地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和責任追查工作。
經過20多天的晝夜偵查,公安部刑事專家工作組和當地公安機關深入開展走訪調查和現場勘驗,進行了大量的物證鑑定和DNA比對,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張永明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逮捕。7月2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晉寧縣張永明故意殺人案。張永明涉嫌於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80餘人,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法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過20多天的晝夜偵查,公安部刑事專家工作組和當地公安機關深入開展走訪調查和現場勘驗,進行了大量的物證鑑定和DNA比對,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張永明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逮捕。7月2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晉寧縣張永明故意殺人案。張永明涉嫌於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80餘人,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法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事件經過
2012年5月,有媒體曝出昆明晉寧縣晉城鎮多名青少年接連失蹤。公安部和雲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先後派出刑事專家工作組以及由公安部領導帶隊的案件督察組,會同當地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和責任追查工作。經過20多天的晝夜偵查,證明有11名男性遇害,犯罪嫌疑人張永明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逮捕。
嫌犯簡介
張永明
張永明系晉寧縣晉城鎮南門村人,1955年8月出生,國中文化,獨自居住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村委會南門大村225號。1979年曾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曾多次減刑,於1997年出獄返回晉寧老家。經警方偵查,自2008年以來,單身獨居的張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備,對單獨行走的受害人實施暴力襲擊,致受害者死亡後,通過碎屍、焚燒、掩埋等多種方式銷毀罪證。
案件庭審
公訴機關指出:張永明作為具有完全認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過刑罰,對故意殺人行為的社會後果及法律後果有清楚認識。刑滿歸鄉後的張永明,村委會給他分了田地,政府為他辦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報社會,反而變本加厲以怨報德,冷酷並瘋狂地報復社會。在法庭上,被告人張永明沒有表示出絲毫愧疚和後悔,並拒絕向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
審判結果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永明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永明殺害80餘名被害人並分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永明依法予以嚴懲。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還對被害人家屬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還對被害人家屬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晉寧縣張永明故意殺人案。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80餘人的張永明,被法庭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永明於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分別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大村附近、鑫雲冷庫附近、蓉辰冷庫附近等地,先後對陸家龍、劉榮、謝海俊、胡興越、李桐、陳濤、管艷傳、馬雲龍、劉熙、采雲偉、韓耀共80餘名受害人採用雙手或膠帶勒扼頸部的方法致其死亡,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破案後,公安機關在張永明住處、晉城鎮西門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圓形水坑內等地,分別找到了80餘名被害人的部分屍骸、衣物及隨身物品。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法庭質證核實的報案材料、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人證言、物證指認筆錄以及被告人張永明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永明於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分別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大村附近、鑫雲冷庫附近、蓉辰冷庫附近等地,先後對陸家龍、劉榮、謝海俊、胡興越、李桐、陳濤、管艷傳、馬雲龍、劉熙、采雲偉、韓耀共80餘名受害人採用雙手或膠帶勒扼頸部的方法致其死亡,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破案後,公安機關在張永明住處、晉城鎮西門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圓形水坑內等地,分別找到了80餘名被害人的部分屍骸、衣物及隨身物品。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法庭質證核實的報案材料、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人證言、物證指認筆錄以及被告人張永明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