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剛(湖北鄂州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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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剛,湖北鄂州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19年12月24日,鄂州市華容區法院判處張永剛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永剛
  • 判決時間:2019年12月24日
  • 獲刑時間: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 涉事事件:湖北鄂州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犯罪經歷,開庭審理,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2006年以來,被告人張永剛糾集其弟張小剛、其子張力,併網羅“兩勞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實施敲詐勒索非法采砂船主、打砸他人采砂船等違法犯罪行為,壟斷長江泥磯段的非法采砂市場,逐步形成以張永剛為組織、領導者,張小剛為骨幹成員,張力等為積極參加者,袁俊傑等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永剛等人藐視國家法律、非法聚集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並通過暴力、威脅、滋擾、打砸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華容區長江泥磯水域,對非法采砂行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影響了段店鎮的道路建設、房地產開發行業,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公訴機關提請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等罪名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9年12月5日,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永剛等15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依法判決

2019年12月24日,鄂州市華容區法院對張永剛等15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窩藏罪一案公開宣判,對組織、領導者張永剛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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