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肅南分局是一個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肅南分局
- 上級單位:張掖市生態環境局
第一條根據《中共張掖市委辦公室、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肅南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辦字〔2019〕8號)和中共肅南縣委辦公室、肅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貫徹落實〈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辦發〔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肅南分局是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為正科級。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肅南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區劃工作;綜合管理轄區的自然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開發活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三)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實施全縣監測制度和規範,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四)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各項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排污口設定管理。
(五)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六)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研和適用環保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環保產業發展。
(七)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與許可證、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所明確規定的各項環境保護制度。
(八)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內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管理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民眾環境投訴來信來訪等調查處理和辦結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九)組織協調開展中央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制度,組織協調對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和轉辦案件開展整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配合做好中央及省級對我縣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十)負責並監督實施國家關於核輻射、電磁輻射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電磁輻射源等實施安全監督。
(十一)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共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全縣農村生態示範創建、生態農業建設。
(十三)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十四)負責辦理縣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肅南分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螢幕障安全,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肅南。
(十七)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局肅南分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服務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規模養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肅南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擬定並監督執行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承擔信息、保密、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文稿起草、督查督辦、脫貧攻堅、黨的建設、紀檢工作和工會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會議會務和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幹部人事、編制、工資、職稱評審、年度考核、財務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監督管理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承辦與環境保護有關項目的審查、審核和申報工作;承擔縣域內在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三同時”制度的落實等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和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管理工作,制定環境監測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生態保護股。負責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資金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縣工業企業環境管理綠色發展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生態文明創建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