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山東中學生)

張志超(山東中學生)

張志超,山東中學生。2005年2月11日,山東臨沭二中一間廢棄廁所內發現一具女屍,後證實死者系該校失蹤近一個月的高一(20)班學生何婷(化名)。

最高法分別於2016年4月、2016年12月進行了兩次視頻接訪,期間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進行審查。

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第三次了解2005年發生的中學生張志超姦殺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志超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出生地:山東臨沭
  • 籍貫:山東
人物事件,案件重審,案件疑點,

人物事件

張志超現年28歲,曾是山東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被指控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張志超被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
屍體被發現當夜,該校高一(24)班班長張志超被警察從家中帶走。次年1月,臨沂檢察院以強姦罪對張志超提起公訴。
臨沂中院經審理認定,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許,也即屍體被發現前一個月,張志超在臨沭二中教學樓一洗刷間內遇到何婷,見四周無人,即起姦淫之心。上前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何婷的脖子上,在洗刷間內採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將何婷強姦,並致其窒息死亡。
隨後,張志超將屍體移至洗刷間內一廢棄廁所藏匿,離開時在洗刷間門口遇見同學王廣超。張說自己殺了人,讓王廣超幫助看守洗刷間,自己則到一樓小賣部購買了一把新鎖,回到三樓將廁所重新鎖住。次日下午,張志超趁其他同學上課之際,又攜帶鉛筆刀,潛入廁所內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
2006年3月,臨沂中院一審以張志超犯強姦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王廣超則因“明知張志超系犯罪的人,卻故意作虛假證言,對其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
一審後,張志超沒有抗訴。張志超的申訴代理律師李遜說,張志超告訴他們,之前不敢申訴,後來在獄中看到有冤假錯案平反的新聞,他才於2011年鼓起勇氣說“是被冤枉的”,並稱遭“刑訊逼供”。

案件重審

馬玉萍為身陷囹圄10年的兒子張志超“申冤”多年。2006年3月,16歲的張志超被認定姦殺一名同校女生,山東臨沂中院一審判其無期徒刑。2011年,母親到監獄探望他時,他稱當年沒有作案,認罪是因“遭刑訊逼供”。
此後,馬玉萍四處為兒子奔走,申訴先後被臨沂中院、山東高院駁回。直到2015年10月,山東省檢察院決定立案複查此案。2016年4月15日,“鑒於案情重大、複雜”,山東省檢察院第一次申請延長複查期限。
張志超的申訴代理律師指出,該案有諸多疑點,物證稀缺、口供矛盾,證據上有種種漏洞:被害人體內提取不到精液、作案工具找不到、同案人翻供、證人證言選擇性提交至法院,而筆錄上的教師簽名,竟是事後“補簽”。
2012年,申訴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院稱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駁回通知書還載明,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此, 王殿學律師認為,從目前糾正的冤案來看,申訴人當年的供述都跟案情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這些口供本身就有可能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2015年5月,該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
2016年4月25日,最高法立案庭還曾通過遠程視頻聽取了律師的意見,並要求臨沂中院將案卷上傳,但至今還未有進一步訊息。
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第三次了解2005年發生的中學生張志超姦殺案。

案件疑點

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並稱該案存在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證言相互矛盾等疑問,例如,張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等等。
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複查,此後多次延期。2017年4月,山東省檢察院稱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審查,故該院決定中止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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