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仕,男,1962年9月3日生,江西省南豐縣人,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曾任中共南豐縣委統戰部部長、政協南豐縣委副主席。
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5年2月5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2017年7月30日,南昌市中院裁定,對罪犯張小仕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小仕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2-09-03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2001年11月26日任南豐縣紫霄鎮黨委書記,
2006年4月26日任南豐縣林業局局長,
2010年1月21日任政協南豐縣委副主席,
2011年7月22日任南豐縣委統戰部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據江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22日發布的訊息,江西撫州市南豐縣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長張小仕涉嫌嚴重違紀,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宜黃縣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1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小仕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14年8月18日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宜刑初字第4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小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執行變更
2017年7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張小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但該犯系職務犯罪,減刑幅度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張小仕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