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寶森(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宣傳中心原主任)

張寶森(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宣傳中心原主任)

張寶森,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宣傳中心原主任。

2015年3月27日上午,張寶森在海淀法院受審。庭上,張寶森對其所犯貪污罪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沒有索賄。

2016年8月,海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張寶森有期徒刑5年2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寶森
  • 國籍:中國
  • 職業: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宣傳中心原主任
  • 年齡:58歲
人物事件,舉報,辯護,犯罪事實,案件宣判,

人物事件

舉報

因常用購物卡大吃大喝被舉報,經北京市紀委調查後,自己又交代多起貪污受賄事實,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宣傳中心原主任張寶森被指控套取公款、私吞單位購物卡、向部分企業索賄斂財130萬餘元。
2015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2015年58歲的張寶森穿著便服被帶入法庭。海淀檢察院指控張寶森貪污公款、索賄受賄共8起,總額有130萬餘元。
據指控,自200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寶森採用簽訂虛假契約的方式,套取公款109萬餘元;2008年12月間,其向京海公司總經理吳同慶索賄3萬元;自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其侵吞了單位所辦理的消費卡10張18萬餘元、購物卡4萬元;而在2013年3月,其利用職務便利,與中國環境報社合作,支付該報社宣傳費12萬元後,將報社返還的4.3萬餘元組稿費占為己有。

辯護

北京市德鴻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玉滿為其辯護,他建議法庭認定張寶森為自首。
關於張寶森貪污消費卡的指控,高玉滿律師稱北京市紀委已將該事項定為違紀。張寶森對檢方指控其貪污的罪名和內容均供認不諱,但他堅稱自己沒有索賄。
高玉滿律師辯稱張寶森沒向京海公司吳同慶索賄3萬元。他認為,京海公司與市環保局宣傳中心長期合作,京海為了維護關係向環保局宣傳中心返還3萬元,且其中部分錢款作為勞務費也發給了幾名工作人員。
張寶森認為由中國環境報社給的4.3萬元組稿費,應該算自己的報酬而非貪污,“宣傳中心出12萬元在環境報上做了2個版,其內部規定有30%至50%的返還,這也是當下非常普遍的”。
對此,公訴人駁斥稱,中國環境報社按照慣例返還組稿費,按照其和宣傳中心簽訂的協定,返還的組稿費也應給宣傳中心。
庭審進行至中午12時許,因時間關係,法官宣布休庭,該案將擇日再審。

犯罪事實

據相關訴訟材料顯示,2014年9月1日,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作出了《關於市環保局離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原主任張寶森向紀檢機關主動交代有關問題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該說明稱,在市紀委對張寶森立案前,只是掌握了張寶森辦理消費卡的違紀事實,並沒有掌握張寶森其他6項犯罪事實。
2014年4月,北京市紀委通報了13起違紀違法案,其中就包括張寶森貪污、占用公物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案。
手段一 簽訂虛假契約套取公款
去年3月27日,海淀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近日該院做出一審判決。記者注意到,法院認定了張寶森8起犯罪事實,其中3起均與北京市京海通聯國際科技會展有限公司有關。2008年5月至6月間,張寶森通過與該公司簽訂虛假契約的方式,套取了公款22.7萬元,並占為己有。
據59歲的張寶森供述,其在擔任環保宣傳中心主任期間,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對於中心的全部工作都具有決策權,在財務上更是“一支筆”。2008年上半年,京海通聯公司參與了市環保宣傳中心組織的一個綠色奧運展覽活動,因中心在活動中多出一筆費用,張寶森就想通過該公司把這筆錢轉出私吞。
隨後,張寶森與京海通聯公司的吳某聯繫,告知需要將此筆錢通過業務契約款的名義先打到對方公司,剩餘的錢再以現金的方式提出交給他。之後,宣傳中心打著在中華世紀壇舉辦展覽的名義,與京海通聯公司簽訂了業務契約,不久吳某就打電話給張寶森,告知錢已轉出,並用現金方式進行了交付。
張寶森此後如法炮製,又多次採取類似簽訂虛假契約的手段,套取大量公款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等。
手段二 私吞單位消費儲值卡
除了貪污公款外,張寶森還指使他人用單位的公款18萬餘元,辦理了北京四季御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等多個消費場所的消費卡10張,供自己使用。
據張寶森供述,2012年底,宣傳中心本來準備在一家酒店開會,隨著中央八項規定出台,這個會沒有開成,他就從會計手裡將付款證明要回,自己去酒店交了單子,讓酒店把兩萬多元的會議費用改成2張記名儲值卡,並登記了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後被他消費掉了。
在張寶森卸任前的2013年5月,他還想辦一張四季御園餐館的儲值卡供自己吃飯消費。為了達到目的,張寶森讓辦公室主任何某填寫了一張限額2萬元的借款單,並領出支票,然後他拿著這張支票去餐館辦了一張1.05萬元的餐館儲值卡,回來後張寶森再將發票交給了何某進行財務平賬。
手段三 私吞報社返還組稿費
除了上述手段外,張寶森還利用職務便利,與報社簽訂宣傳協定趁機收取回扣。據中國環境報社工作人員鄒某稱,2013年,報紙開始做地方環境宣傳專版內容,實質屬於廣告。鄒某找到張寶森後,二人商議以12萬元的價格刊登兩期宣傳專版,報社還會按照版面費用的40%作為組稿費,打到張寶森指定的賬號。
在報社將4.3萬元的組稿費返給張寶森後,其不僅沒有督促下級部門進行實際組稿,也未給報社提供過任何稿件,而是將該筆費用占為己有,事後也未就宣傳一事再與報社聯繫,花了12萬元的專版最後不了了之。

案件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寶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予懲處。同時,張寶森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與其所犯貪污罪並罰。鑒於張寶森到案後及在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且在親屬協助下退繳了涉案贓款,有悔罪表現,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海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張寶森有期徒刑5年,罰金3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2個月,罰金40萬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