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國土資源局

張家港國土資源局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據《中共張家港市委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張委發[2010]1號),保留張家港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張家港市國土資源局”牌子,正科級建制。 一、主要職能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港國土資源局
  • 職能調整: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
  • 內設機構:6個職能科室
簡介,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法規監察科,財務科,人員編制,

簡介

根據《中共張家港市委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張委發[2010]1號),保留張家港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張家港市國土資源局”牌子,正科級建制。

職能調整

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的調整,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參與上報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並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利用、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經營城市土地方案,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管理,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
(七)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管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參與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參與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參與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的實施工作,參與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參與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參與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參與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評估資質。
(十二)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格審核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負責提供測繪公共服務,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測繪成果,參與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參與監管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及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專項工作,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6個職能科室,均為正股級建制。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文秘工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局機關後勤保障、安全保衛、資產管理和接待工作;負責監督局機關政務工作和作風效能建設措施的落實。
負責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分局(所)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有關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境)外事管理、審報和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上報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培訓和退休老幹部相關工作;承擔下屬單位的幹部培養、選拔、職務任免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隊伍建設。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組織並指導全系統政務及辦公自動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區域網路建設、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網路及其設備高效、安全、經濟地運行;指導全市系統信息網站建設、日常維護和管理,為市政府入口網站採集並提供信息;負責本系統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和信息安全系統的開發,加強信息資源的利用和管理,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負責信息化宣傳和系統信息化培訓教育工作。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檔案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國土資源檔案管理規劃和工作制度,組織指導縣市、區局檔案管理達標升級等業務建設;負責全市系統檔案管理業務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級國土資源檔案、政務文書、科技檔案等各類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及時為局機關、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檔案查詢服務。

耕地保護科

(地礦管理科)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計畫,並對規劃、計畫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報批、檢查、驗收工作;制定和實施耕地保護措施,負責編報全市建設用地年度計畫;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預審;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創新規劃、計畫;組織本系統科技項目評報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土地利用管理科

(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參與擬訂經營城市土地方案,組織發布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公開交易信息,促進全市土地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的審核報批,指導並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跟蹤督查各類建設用地項目的土地利用情況;組織指導全市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管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有關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核報批,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驗收、指導、監督工作;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認定,負責土地評估價格確認審核。
負責國土系統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項目的梳理、增減、提速、網上審批等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所有8項行政許可(審批)業務的集中統一申請受理,形式審查,上報及行政許可決定,負責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諮詢答疑及相關服務,負責本局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運作的管理工作。

地籍管理科

(測繪管理科)
組織並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權屬變更、土地動態監測和登記發證、證書查驗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管理,承辦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地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統一管理全市地籍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市級基礎測繪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本市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審查、年檢初審,負責市級限額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負責市級限額地圖出版、展示、使用前的樣圖初審;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維修、委託管理備案和保護工作,審核三、四等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及開工許可審核,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測繪行業統計工作。

法規監察科

(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全市系統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諮詢和信訪工作;承辦人大、政協有關提案、議案和行政複議、應訴事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監督檢查國家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定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相關規定,實施土地執法動態監察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違法違規用地案件和國土資源侵權案件;組織協調全市創建“土地執法模範市”和“土地執法模範鎮”活動。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審核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管相關中介組織;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維護全市礦業秩序。
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地質環境破壞;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組織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等工作。

財務科

負責國土資源有償使用費和出讓金的收繳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政策;負責機關行政事業性經費的統一管理,擬訂並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監管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和勞動工資支付工作;組織並指導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對相關單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組。

人員編制

核定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7名;內設科室正副科長(主任)7名,其中:正科長(主任)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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