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慶(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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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慶,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2023年11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學慶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學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學慶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學慶
  • 國籍中國
  • 原工作單位: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
  • 原職務: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4月1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和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青島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對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學慶身為長期在金融領域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毫無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違規接受宴請,使用公款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實際持有的房產、股票,在員工招錄、幹部晉升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毫無廉潔底線,靠金融吃金融,借用信貸客戶資金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通過向信貸客戶放貸獲取大額收益,使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以權謀私,大肆斂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貸款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學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我行我素,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建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張學慶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張學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青島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2年,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學慶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學慶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行長,建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3年4月19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受賄一案。
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春節至2022年春節,被告人張學慶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行長,建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子女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154.2726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學慶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學慶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23年11月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學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學慶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春節至2022年春節,被告人張學慶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行長,建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子女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154萬餘元。
青島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學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學慶具有坦白、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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