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季氏母女落河溺死案

張季氏母女落河溺死案,發生於清朝乾隆十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季氏母女落河溺死案
  • 發生地點江蘇
  • 涉及人物:解由頭
  • 發生時期 :清朝乾隆十二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江蘇省某縣水手解由頭受僱在邵泊許泳書的船上為舵工。許泳書攬載豆貨運到蘇州崇翟,貨物御下碼頭後,因帳目未清,許泳書在行肆逗留,吩咐解由頭同水手曹又隴等先行駕船北回,他自己另僱船隨後趕上。解由頭等駕船行至長州境內興賢橋下,絆觸到橋墩。解由頭同曹又隴在船頭撐篙進橋,解由頭看見同鄉姜林周的船隻與張隴友的船隻同泊東岸。時值大風,水急難以挽拽,又須候關等待檢驗放行,於是解由頭將自己的船撐到姜林同與張隴友的船隻中間插檔同泊。因張隴友船上艄纜系在姜林同船上,張隴友之嫂張季氏手抱幼女小絹兒和兒子大絹兒一同站在船隻的虛梢板上,看見解由頭要從己船上艄纜維,出言阻止。解由頭不聽,答以官河大家都可以停泊,即令船工沈文學將纜解開,又令曹又隴將船頭撐轉,要強行插入停泊在姜、張二船中間。不料船身彎轉的時候因橋墩處回流水急,兩人力不能支,以致誤將張隴友船後艄碰落,站在上面的張季氏母子三人一併落入河中。大絹兒被曹又隴隨即救起,張季氏及小絹兒被淹死。案發後,經江蘇巡撫審理,將案犯解由頭依《大清律例》之“過失殺人律”判處,準其收贖。審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此案解由頭為攏岸泊船,不經告知鄰船,擅行解纜強行插入,以致碰落張隴友船艄板而使二人落河淹死,案情“尤為慘切”,駁令該撫重新審理。經重審,查明“解由頭喊令沈文學解纜之時,既經張季氏阻止,乃解由頭不聽,反以官河均可停泊之言向論,已有爭角情形,其因解纜插幫,碰落虛艄,淹斃人命。”據此,將案犯解由頭依“斗殺律”改判絞監候,將從犯曹又隴、沈文學判處各枷號一個月,滿日責三十板。此案解由頭強行解纜插幫,以致碰落張隴友船上虛艄,但主觀上並沒有也沒預料會將張季氏母女碰落河中淹死。照“斗殺律”判處,似屬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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