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民(甘肅農業大學原副校長、黨委原常委)

張國民(甘肅農業大學原副校長、黨委原常委)

張國民,男,漢族,1964年4月生,江蘇江陰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林業大學林業專業畢業,大學學歷,農學學士。曾任甘肅農業大學副校長、黨委常委。

2019年2月,隴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國民決定逮捕。2019年3月,張國民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向隴西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國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古浪
  • 出生日期:1964年4月
  • 職業:甘肅農業大學副校長、黨委常委 
  • 畢業院校:北京林業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2.09——1986.07 北京林業大學林業專業學習;
1986.07——1990.04 甘肅農業大學教師;
1990.04——1993.09 武威地區行署建設處科員;
1993.09——1996.03 武威地區行署建設處城建科副科長;
1996.03——2002.02 武威地區行署建設處城建科科長;
2002.02——2007.04 武威市城市建設規劃局局長(副縣級);
2007.04——2009.12 武威市規劃局局長(正縣級);
2009.12——2010.06 武威市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06——2010.12 武威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0.12——2011.10 武威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涼州區委副書記(兼);
2011.10——2011.12 武威市委秘書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兼),武威城鄉融合發展核心區建設辦公室主任(兼),武威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涼州區委副書記(兼);
2011.12——2012.12 武威市委秘書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兼),武威城鄉融合發展核心區建設辦公室主任(兼),武威城鄉融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兼);
2012.12——2013.11 武威職業學院院長、黨委委員;
2013.11——2018.07 武威職業學院黨委書記;
2018.07——2019.01 甘肅農業大學副校長、黨委常委。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2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甘肅農業大學副校長張國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經甘肅省委批准立案的甘肅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國民嚴重違紀違法案,甘肅省紀委監委已審查調查終結。
現已查明,張國民在擔任武威市規劃局局長,交通運輸局局長,市委秘書長,武威職業學院院長、黨委書記,甘肅農業大學副校長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政治攀附和人身依附,參與團團伙伙,謀取政治利益;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超標準接待;違規公款宴請;頻繁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搞一言堂,破壞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及購物卡;向國家公職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違規投資經商。違反國家其他法律法規,並涉嫌行賄、受賄犯罪。
張國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缺失,價值觀念扭曲,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信奉“背景靠山”,熱衷“取悅逢迎”,利用小圈子謀取政治利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無視紀法禁令,大搞利益輸送,破壞“親清”政商關係;踐踏國家法律,將私營企業視作“錢袋子”,肆無忌憚索賄受賄,邊索邊送,以金錢開路謀求職務晉升。其行為嚴重敗壞了黨員領導幹部形象,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甘肅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暨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甘肅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國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甘肅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國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國民決定刑事拘留,並將該案交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定西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隴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國民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甘肅省農業大學原副校長張國民(副廳級)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隴西縣人民檢察院向隴西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國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隴西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國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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