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合成,男,漢族,1962年10月生,甘肅省武威市人,中共黨員,研究員。甘肅農業大學獸醫系獸醫專業、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業經濟管理專業雙學士。
現任中國農業科學院黨組書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合成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省武威市
- 出生日期:1962年10月
- 畢業院校:甘肅農業大學、中國農業大學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兼職,科研成果,研究領域,
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 甘肅農業大學獸醫系獸醫專業學生;
1984.07--1997.03 農牧漁業部人事司科技幹部處科員(其間:1984.10--1986.01 江蘇省江陰縣要塞鄉鄉長助理),農業部人事勞動司科技幹部處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
1997.03--1999.09 農業部人事勞動司綜合處處長(其間:1995.09--1997.07 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經濟管理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班學習);
1999.09--2004.06 農業部漁業局副局長(其間:2004.03--2004.06 國家行政學院第10期司、廳局級公務員進修班學習);
2004.06--2005.11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局長;
2005.11--2008.09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院長、黨組書記(其間:2008.03--2008.04 中央黨校第50期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8.09--2011.02 農業部辦公廳副主任、巡視員;
2011.02--2015.12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司長;
2015.12--2017.09 農業部發展計畫司司長(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主任);
2017.09--2018.01 農業部總經濟師,農業部發展計畫司司長(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主任)(其間:2017.09--2018.01 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一期(第43期)培訓班學習);
2018.01--2018.03 農業部總經濟師;
2018.03--2018.07 農村農業部總經濟師;
2018.07-- 中國農業科學院黨組書記。
任免信息
2018年8月1日,中國農業科學院召開幹部大會。宣布中央決定:張合成同志任中國農業科學院黨組書記。
人物兼職
兼任主要社會職務有:中國漁業協會副會長,中國水產學會副理事長,中國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風險分析委員會委員,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農業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評審委員會委員,上海水產大學中國漁業發展戰略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委員。
科研成果
1992年以來,組織編著教程、大綱等3本;主筆考察報告等7本,組織編寫研究報告、法規彙編等13本;在《農民日報》、《中國漁業報》《中國水產》、《科學養魚》等雜誌共發表文章10篇(均第一作者)。有6篇文章收入《中國漁業年鑑》。特別是自1999年至今從事漁業管理及研究工作以來,主要致力於漁業經濟政策研究、漁業法律制度研究、WTO與漁業國際貿易研究、水產品質量安全體系研究、漁業公共管理研究等五個領域的研究工作。
研究領域
漁業經濟政策和發展戰略研究——自1999年起始終參與並推動漁業經濟和發展研究,對恢復和推動漁業經濟的研究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一是參與漁業經濟結構調整問題的研究。 在這個
領域的主要文章有《積極推動漁業和漁區經濟政策研究》、《發揮漁業產業優勢,促進農民增收》、《我國漁區經濟結構和漁民收入情況報告》、《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漁業發展戰略調整》、《樹立現代漁業意識,推動增長方式轉變》等。二是參與漁民權益保護制度研究。提出並推動了以漁業權制度研究為核心的漁民權益保護保護制度的研究。同時組建了以全國人大和農業部領導共同牽頭的課題領導小組。全國人大農委、國家法律界著名專家對這個研究給予了高度評價。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賦予漁民長期而有保障的養殖水面使用權》。三是推動水產養殖規劃和制度建設研究。提出並實施了以養殖證制度建設為基礎,抓好養殖業的規劃和規範工作,走出無序發展的時期,提高水產養殖業發展質量。提出並建立了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制度。建立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制度是水產養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合理開發利用養殖水域灘涂資源的基礎性工作。提出並初步研究了養殖水面管理制度。包括漁業水域使用的優先制度、養殖水面有償使用制度、漁業水域的流轉制度和養殖業準入與從業許可理論和制度。
我國加入WTO後漁業問題的研究——參與主持WTO與中國漁業有關問題研究,為我國漁業領域加入WTO的對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對策措施。形成的WTO與中國漁業研究報告於2001年10月正式發布。參加完成了《加入WTO對我國漁業的影響及對策研究》、《我國水產品的關稅水平及政策研究》、《漁業國內支持比較研究》、《WTO規則對世界水產品貿易的影響》、《國外漁業貿易政策研究及對我們的啟示》及《中國水產品進出口貿易基本情況》六個專題報告。同時主持研究了我國參加WTO漁業問題的談判的議題和議案的研究,提出了我在漁業領域的議案,推動參與WTO漁業補貼問題的談判。主持舉辦了“2001漁業貿易與發展論壇”,2000年我國水產品出口額位居農產品第一後,我提出組織全國水產品進出口發展戰略研討會,並組織舉辦了“2001漁業貿易與發展論壇”,全國政協副主席李貴鮮、全國人大農委主任高德占及我部領導出席並發表了講話,四個省的主管副省長發表了書面報告,對我國漁業和國際漁業貿易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另外,主持應對歐盟對我水產品貿易壁壘措施的應對工作。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我國水產品出口要警惕反傾銷壁壘》、《加快確定漁業補貼定義,推動漁業補貼談判進程》、《加入WTO與我國漁業貿易政策調整取向》等。
漁業法律制度建設研究——研究並推動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海域使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的立法或修定協調及有關制度的研究,為主參與了漁業權制度、養殖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這些法律和制度已經成為我國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是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爭取到漁業主管部門保護漁業水域的職能。重點推動了漁業污染事故查處工作,使法律賦予的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權得到準確嚴格行使,組織出台了《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鑑定資格管理辦法》,提議並建立《中國漁業水域環境狀況公報》發布制度,參與組織編制了《中國漁業環境狀況公報(1999-2000)》,並於2001年6月在人民大會堂由農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二是參與推動《漁業法》修改。原有的《漁業法》自1986年實施以來,對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漁業法》主要從規範養殖業健康發展、實行捕撈限額制度、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以及規範執法人員行為等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為實現新世紀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三是參與研究《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研究。提議並參與主持成立了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
水產品質量安全研究——一是主持提出了水產品安全監管的體系框架。質量安全標準和法規體系、監測檢驗體系、政府主導的全過程質量認證體系三個體系框架。2002年下半年,採取主動行動提出並聯合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開展了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行動,有力推動了水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組織編印《漁民必讀》,主要是引導漁民按標準操作。二是提出並實施了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提出了建立“兩個登記”、“五個基本制度”思路。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FAO擬建立養殖水產品抗生素殘留限量制度》、《關於出口水產品氯黴素殘留情況的調查報告》、《出口水產品氯黴素殘留專項整治計畫》、《FAO限制水產養殖使用抗生素》、《努力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技術體系》等。
我國漁業公共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研究——一是參與海洋漁業體制有關問題的研究。收集和整理了對我國海洋和漁業管理體制研究具有歷史價值的兩本資料。為主參與了中國漁政指揮中心、中國漁業報、中國漁業年鑑的籌建工作。二是推動漁業資源管理制度研究。長期關注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研究,提出使伏季休漁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的建議。參與主持實施長江全流域禁漁。組織實施經國務院同意的2003-2010年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方案,實現漁船控制由總量控制到總量壓減的新階段。組織部分專家啟動《中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國家行動計畫》初步研討。這個時期的文章有《全面落實捕撈漁船控制制度和捕撈許可制度,促進我國漁業可持續發展》。三是漁業安全和漁船管理研究。主持舉辦了首屆中國漁船技術發展論壇,圍繞中國漁船技術發展與戰略這一主題,共同探討我國漁船技術發展所面臨的政策性、技術性、戰略性和全局性問題,共同分享我國漁船建造、漁船裝備技術和漁業經濟發展的新理論、新思路、新技術,搭建漁船建造、漁業裝備、科研、設計、生產單位之間溝通聯繫的平台,促進漁船製造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為擴大我國漁業裝備製造業的宣傳和影響做出貢獻。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提高依法檢驗能力,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漁船產業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漁業船舶檢驗水平》等。四是參與了國際漁業合作問題研究。近年來先後參加了FAO漁業委員會會議、FAO養殖分委員會會議、中國與韓國漁業談判、中國與挪威漁業合作會談、中國與俄羅斯的漁業合作的實施等。特別是代表中國政府率團訪問了巴布亞紐幾內亞和密克羅尼西亞兩個國家,實現了我國入漁該國的目標。參與了中越漁業協定的執行工作中一些問題的研究。
領域的主要文章有《積極推動漁業和漁區經濟政策研究》、《發揮漁業產業優勢,促進農民增收》、《我國漁區經濟結構和漁民收入情況報告》、《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漁業發展戰略調整》、《樹立現代漁業意識,推動增長方式轉變》等。二是參與漁民權益保護制度研究。提出並推動了以漁業權制度研究為核心的漁民權益保護保護制度的研究。同時組建了以全國人大和農業部領導共同牽頭的課題領導小組。全國人大農委、國家法律界著名專家對這個研究給予了高度評價。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賦予漁民長期而有保障的養殖水面使用權》。三是推動水產養殖規劃和制度建設研究。提出並實施了以養殖證制度建設為基礎,抓好養殖業的規劃和規範工作,走出無序發展的時期,提高水產養殖業發展質量。提出並建立了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制度。建立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制度是水產養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合理開發利用養殖水域灘涂資源的基礎性工作。提出並初步研究了養殖水面管理制度。包括漁業水域使用的優先制度、養殖水面有償使用制度、漁業水域的流轉制度和養殖業準入與從業許可理論和制度。
我國加入WTO後漁業問題的研究——參與主持WTO與中國漁業有關問題研究,為我國漁業領域加入WTO的對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對策措施。形成的WTO與中國漁業研究報告於2001年10月正式發布。參加完成了《加入WTO對我國漁業的影響及對策研究》、《我國水產品的關稅水平及政策研究》、《漁業國內支持比較研究》、《WTO規則對世界水產品貿易的影響》、《國外漁業貿易政策研究及對我們的啟示》及《中國水產品進出口貿易基本情況》六個專題報告。同時主持研究了我國參加WTO漁業問題的談判的議題和議案的研究,提出了我在漁業領域的議案,推動參與WTO漁業補貼問題的談判。主持舉辦了“2001漁業貿易與發展論壇”,2000年我國水產品出口額位居農產品第一後,我提出組織全國水產品進出口發展戰略研討會,並組織舉辦了“2001漁業貿易與發展論壇”,全國政協副主席李貴鮮、全國人大農委主任高德占及我部領導出席並發表了講話,四個省的主管副省長發表了書面報告,對我國漁業和國際漁業貿易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另外,主持應對歐盟對我水產品貿易壁壘措施的應對工作。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我國水產品出口要警惕反傾銷壁壘》、《加快確定漁業補貼定義,推動漁業補貼談判進程》、《加入WTO與我國漁業貿易政策調整取向》等。
漁業法律制度建設研究——研究並推動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海域使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的立法或修定協調及有關制度的研究,為主參與了漁業權制度、養殖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這些法律和制度已經成為我國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是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爭取到漁業主管部門保護漁業水域的職能。重點推動了漁業污染事故查處工作,使法律賦予的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權得到準確嚴格行使,組織出台了《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鑑定資格管理辦法》,提議並建立《中國漁業水域環境狀況公報》發布制度,參與組織編制了《中國漁業環境狀況公報(1999-2000)》,並於2001年6月在人民大會堂由農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二是參與推動《漁業法》修改。原有的《漁業法》自1986年實施以來,對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漁業法》主要從規範養殖業健康發展、實行捕撈限額制度、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以及規範執法人員行為等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為實現新世紀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三是參與研究《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研究。提議並參與主持成立了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
水產品質量安全研究——一是主持提出了水產品安全監管的體系框架。質量安全標準和法規體系、監測檢驗體系、政府主導的全過程質量認證體系三個體系框架。2002年下半年,採取主動行動提出並聯合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開展了水產品藥物殘留專項整治行動,有力推動了水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組織編印《漁民必讀》,主要是引導漁民按標準操作。二是提出並實施了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提出了建立“兩個登記”、“五個基本制度”思路。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FAO擬建立養殖水產品抗生素殘留限量制度》、《關於出口水產品氯黴素殘留情況的調查報告》、《出口水產品氯黴素殘留專項整治計畫》、《FAO限制水產養殖使用抗生素》、《努力完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技術體系》等。
我國漁業公共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研究——一是參與海洋漁業體制有關問題的研究。收集和整理了對我國海洋和漁業管理體制研究具有歷史價值的兩本資料。為主參與了中國漁政指揮中心、中國漁業報、中國漁業年鑑的籌建工作。二是推動漁業資源管理制度研究。長期關注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研究,提出使伏季休漁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的建議。參與主持實施長江全流域禁漁。組織實施經國務院同意的2003-2010年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方案,實現漁船控制由總量控制到總量壓減的新階段。組織部分專家啟動《中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國家行動計畫》初步研討。這個時期的文章有《全面落實捕撈漁船控制制度和捕撈許可制度,促進我國漁業可持續發展》。三是漁業安全和漁船管理研究。主持舉辦了首屆中國漁船技術發展論壇,圍繞中國漁船技術發展與戰略這一主題,共同探討我國漁船技術發展所面臨的政策性、技術性、戰略性和全局性問題,共同分享我國漁船建造、漁船裝備技術和漁業經濟發展的新理論、新思路、新技術,搭建漁船建造、漁業裝備、科研、設計、生產單位之間溝通聯繫的平台,促進漁船製造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為擴大我國漁業裝備製造業的宣傳和影響做出貢獻。這個領域的主要文章有《提高依法檢驗能力,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漁船產業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漁業船舶檢驗水平》等。四是參與了國際漁業合作問題研究。近年來先後參加了FAO漁業委員會會議、FAO養殖分委員會會議、中國與韓國漁業談判、中國與挪威漁業合作會談、中國與俄羅斯的漁業合作的實施等。特別是代表中國政府率團訪問了巴布亞紐幾內亞和密克羅尼西亞兩個國家,實現了我國入漁該國的目標。參與了中越漁業協定的執行工作中一些問題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