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傑輝,男,漢族,1957年1月生,遼寧寬甸人,197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7月參加工作,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學位。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8年7月,提起公訴。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傑輝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傑輝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寬甸
- 出生日期:1957年1月
- 畢業院校:東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行政警告,違紀被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1975.07--1978.04,遼寧省寬甸縣石湖溝公社知青、大隊黨支部書記
1978.04--1982.02,瀋陽化工學院化工系高分子化工專業學習
1982.02--1982.05,遼寧省委黨校青訓班學習
1982.05--1983.07,遼陽石油化纖公司化工三廠分析車間黨支部副書記
1983.07--1983.09,遼陽石油化纖公司黨委辦公室秘書
1983.09--1986.06,遼寧省委組織部幹部一處幹事
1986.06--1990.03,遼寧省燈塔縣副縣長
1990.03--1991.08,遼寧省遼陽市冶金化學工業局黨委副書記
1991.08--1994.07,遼寧省計畫委員會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處副處長
1994.07--1995.12,遼寧省計畫委員會工業經濟處處長
1995.12--1998.04,遼寧省石油化學工業廳副廳長(1993.10--1997.03,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在職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8.04--1999.06,遼寧省盤錦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9.06--2000.03,遼寧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0.03--2000.11,遼寧省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1997.09--2000.09,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在職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00.11--2001.01,遼寧省鞍山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1.01--2005.12,遼寧省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5.12--2010.08,遼寧省鞍山市委書記
2010.08--2016.12,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6.12--2017.01,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2017.01--2017.12,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行政警告
2016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國務院關於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和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工作的匯報。針對調查發現的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鋼鐵項目,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對事件進行嚴肅處理和嚴厲問責,給予河北省副省長張傑輝行政警告處分。
違紀被查
2017年12月1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傑輝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雙開處分
2018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傑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傑輝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毫無黨員意識,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特權思想嚴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違反組織紀律,為提任副省級領導幹部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且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長期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投資並長期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搞權色、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傑輝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觀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傑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傑輝涉嫌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傑輝利用其擔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傑輝受賄一案。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傑輝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傑輝利用擔任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及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發展、獲取貸款、企業收購、項目用地審批和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69976765億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張傑輝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傑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傑輝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