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主要講述了,社會契約是一種關於國家與社會的“存在原理”。社會契約論的理論旨趣是:國家何以合法,社會何以可能。按締約語境和價值取向的不同,社會契約可分為同意型社會契約、互惠型社會契約、平等型社會契約、人本型社會契約。社會契約視域下的弱勢群體可相應界定為:沒有實際參與同意過程而使締約目的沒有充分實現的人群;沒有從社會契約中受惠並與契約夥伴同步發展的人群;沒有在立約時被平等對待並予傾斜保護致其基本人權受到侵害的人群;沒有在契約重大變更(即利益結構重大變更)時處於有利地位而被作為功利考量犧牲品的人群。《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包括: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之自由基礎、互惠型社會契約個人責任之功利基礎、平等型社會契約社會責任之正義基礎、人本型社會契約動態完善之人道基礎。
基本介紹
- 書名: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315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作者:趙迅
- 出版日期:2010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36548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獨創性的將社會契約分為同意型社會契約、互惠型社會契約、平等型社會契約、人本型社會契約,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責任基礎,即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之自由基礎、互惠型社會契約個人責任之功利基礎、平等型社會契約社會責任之正義基礎、人本型社會契約動態完善之人道基礎,通過系統的論述最終完成了對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的理論證成。《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選題新穎見解獨到、體系完整,是一部具有很強的創新性學術著作。
作者簡介
趙迅,法學博士,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師從著名法學家李步雲教授。對良法理論、弱勢群體保護理論基礎和社會契約論等有深入研究。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哲學分析》(已完成)和《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基礎》(在研)。在《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40餘篇。其中權威1篇,CSSCI源刊14篇,核心25篇;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複印資料全文轉載、綜述3篇;“中國法理網”、“中國憲政網”等十餘家法律權威網站全文轉載2篇;與本研究相關代表性文章被引用50餘次;湖南省委宣傳部等優秀社科成果一、二、三等獎共7項;《湖南新時期優秀社會科學成果薈萃》收錄1篇。代表性論文有:《什麼是良法》(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5期)、《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分析》(載《政法論壇》2007年第4期)、《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哲學詮釋——以社會連帶為視角》(載《法學雜誌》2006年第5期)。
圖書目錄
序
自序
內容摘要
緒論
第一章社會契約視域下的弱勢群體
一、社會契約的涵義與類型
(一)社會契約的涵義
(二)社會契約的類型
二、社會契約視域下的弱勢群體界定
(一)沒有實際參加同意過程而使締約目的沒有充分實現的人群
(二)沒有從社會契約中受惠並與契約夥伴同步發展的人群
(三)沒有被平等對待並傾斜保護致其基本人權受到侵害的人群
(四)沒有在契約變更時處於有利地位而作為功利考量犧牲品的人群
三、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責任基礎體系
(一)同意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政府責任之自由基礎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個人責任之功利基礎
(三)平等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社會責任之正義基礎
(四)弱勢群體保護人本型社會契約動態完善之人道基礎
第二章弱勢群體保護的政府責任——以同意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社會契約論及其政府責任思想的歷史流變
(一)古希臘的早期契約論
(二)中世紀的統治契約
(三)古典契約論者的社會契約
(四)當代契約論者的新社會契約論
二、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的理論論證
(一)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的生成邏輯
(二)社會契約的非歷史性與實踐現實性
三、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弱勢群體保護政府責任證成
(一)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責任的必然訴求
(二)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責任的重心所在
(三)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良善的集中體現
(四)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安全的社會基礎
第三章弱勢群體保護的個人責任——以互惠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互惠型社會契約的契約機理與價值取向
(一)契約論者關於社會契約互惠思想的主要觀點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的契約機理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的價值取向——合作性個人主義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的進一步論證——以人性為視角的解說
(一)社會的本質在於約定:社會之可欲在於對每一個立約人都有改善
(二)自然狀態的糟糕和“獨占性危機”與“社會強制”的必要
(三)“自然理性”的非自足性與“正確理性”的訴求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的理性基礎與“人性悖論”的消解
(一)絕對個人主義和自我利益理性批判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理性——個人必須信守有限的效用最大化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理性對“人性悖論”消解的理路
四、互惠型社會契約語境下弱勢群體保護證成
(一)互惠型社會契約蘊涵了弱勢群體保護的價值精髓:契約團結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契合了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意義:系統最優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標示了弱勢群體保護的發力源泉:個人責任
(四)互惠型社會契約明晰了弱勢群體保護的有效路徑:規則之治
第四章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責任——以平等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弱勢群體保護下平等型社會契約的道德訴求
(一)互惠型社會契約互惠訴求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局限
(二)弱勢群體保護對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對待的訴求
二、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平等對待的進一步討論
(一)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平等對待的根據
(二)平等型社會契約之平等對待的價值
三、弱勢群體保護下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之真義
(一)平等型社會契約下之平等與正義關係觀
(二)平等型社會契約下之平等與自由關係觀
(三)弱勢群體保護下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的真義
四、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弱勢群體特殊保護證成
(一)公平正義原則的擇出及其弱勢群體保護的訴求
(二)對社會正義原則之“差別原則”的質疑與辯護
第五章弱勢群體保護下社會契約的動態完善——以人本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人本型社會契約的生成
(一)人本主義與社會契約的契合
(二)人本型社會契約的意義、目標及特徵
二、人本主義的精神意涵與價值取向
(一)人本主義的精神意涵
(二)人本主義之“人”的定位
三、現代性語境下人本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證成
(一)現代性的悖論與人的異化
(二)現代性語境下人本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證成
四、弱勢群體保護下人本型社會契約的理念沉澱
(一)堅持個人、社會、國家三者共生的基本原則,反對極端化傾向
(二)堅持人是目的的基本原則,反對以物為本的生產主義
(三)堅持人是發展中心主體的基本原則,反對生態中心主義
(四)堅持共享發展成果的基本原則,反對精英豪強社會
(五)堅持凸顯人性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反對惡法亦法的形式法治
五、弱勢群體保護下社會契約動態完善的技術草圖
(一)創新保護模式
(二)著力後續調整
(三)突出經濟權利
(四)完善利益表達制度
(五)建立訴訟制衡機制
尾論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治理:一項偉大的
事業
參考文獻
後記
自序
內容摘要
緒論
第一章社會契約視域下的弱勢群體
一、社會契約的涵義與類型
(一)社會契約的涵義
(二)社會契約的類型
二、社會契約視域下的弱勢群體界定
(一)沒有實際參加同意過程而使締約目的沒有充分實現的人群
(二)沒有從社會契約中受惠並與契約夥伴同步發展的人群
(三)沒有被平等對待並傾斜保護致其基本人權受到侵害的人群
(四)沒有在契約變更時處於有利地位而作為功利考量犧牲品的人群
三、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責任基礎體系
(一)同意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政府責任之自由基礎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個人責任之功利基礎
(三)平等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社會責任之正義基礎
(四)弱勢群體保護人本型社會契約動態完善之人道基礎
第二章弱勢群體保護的政府責任——以同意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社會契約論及其政府責任思想的歷史流變
(一)古希臘的早期契約論
(二)中世紀的統治契約
(三)古典契約論者的社會契約
(四)當代契約論者的新社會契約論
二、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的理論論證
(一)同意型社會契約政府責任的生成邏輯
(二)社會契約的非歷史性與實踐現實性
三、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弱勢群體保護政府責任證成
(一)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責任的必然訴求
(二)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責任的重心所在
(三)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良善的集中體現
(四)弱勢群體保護是同意型社會契約視域下政府安全的社會基礎
第三章弱勢群體保護的個人責任——以互惠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互惠型社會契約的契約機理與價值取向
(一)契約論者關於社會契約互惠思想的主要觀點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的契約機理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的價值取向——合作性個人主義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的進一步論證——以人性為視角的解說
(一)社會的本質在於約定:社會之可欲在於對每一個立約人都有改善
(二)自然狀態的糟糕和“獨占性危機”與“社會強制”的必要
(三)“自然理性”的非自足性與“正確理性”的訴求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的理性基礎與“人性悖論”的消解
(一)絕對個人主義和自我利益理性批判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理性——個人必須信守有限的效用最大化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理性對“人性悖論”消解的理路
四、互惠型社會契約語境下弱勢群體保護證成
(一)互惠型社會契約蘊涵了弱勢群體保護的價值精髓:契約團結
(二)互惠型社會契約契合了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意義:系統最優
(三)互惠型社會契約標示了弱勢群體保護的發力源泉:個人責任
(四)互惠型社會契約明晰了弱勢群體保護的有效路徑:規則之治
第四章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責任——以平等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弱勢群體保護下平等型社會契約的道德訴求
(一)互惠型社會契約互惠訴求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局限
(二)弱勢群體保護對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對待的訴求
二、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平等對待的進一步討論
(一)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平等對待的根據
(二)平等型社會契約之平等對待的價值
三、弱勢群體保護下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之真義
(一)平等型社會契約下之平等與正義關係觀
(二)平等型社會契約下之平等與自由關係觀
(三)弱勢群體保護下平等型社會契約平等的真義
四、平等型社會契約下弱勢群體特殊保護證成
(一)公平正義原則的擇出及其弱勢群體保護的訴求
(二)對社會正義原則之“差別原則”的質疑與辯護
第五章弱勢群體保護下社會契約的動態完善——以人本型社會契約為分析進路
一、人本型社會契約的生成
(一)人本主義與社會契約的契合
(二)人本型社會契約的意義、目標及特徵
二、人本主義的精神意涵與價值取向
(一)人本主義的精神意涵
(二)人本主義之“人”的定位
三、現代性語境下人本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證成
(一)現代性的悖論與人的異化
(二)現代性語境下人本型社會契約弱勢群體保護證成
四、弱勢群體保護下人本型社會契約的理念沉澱
(一)堅持個人、社會、國家三者共生的基本原則,反對極端化傾向
(二)堅持人是目的的基本原則,反對以物為本的生產主義
(三)堅持人是發展中心主體的基本原則,反對生態中心主義
(四)堅持共享發展成果的基本原則,反對精英豪強社會
(五)堅持凸顯人性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反對惡法亦法的形式法治
五、弱勢群體保護下社會契約動態完善的技術草圖
(一)創新保護模式
(二)著力後續調整
(三)突出經濟權利
(四)完善利益表達制度
(五)建立訴訟制衡機制
尾論弱勢群體保護的社會契約治理:一項偉大的
事業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