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濟慈善基金會

弘濟慈善基金會

弘揚禪文化、慈悲濟眾生,

天下結善緣、覺世淨心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
  • 外文名:JIANGXI QINGYUAN HONGJI CHARITY FOUNDATION
  • 基金會性質:省級公募慈善基金會
基金會介紹,基金會宗旨,業務範圍,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介紹

為了繼承佛教優良傳統,發揚“不為自己求安樂,但願眾生得離苦”的精神,弘揚禪文化,慈悲濟眾生,天下結善緣,覺世淨心靈。由青原山淨居寺及四眾弟子、社會賢達發起,經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務局、江西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於2014年12月正式成立“江西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省級公募慈善基金會)。
本基金會宗旨是:
弘揚禪文化、慈悲濟眾生,
天下結善緣、覺世淨心靈。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團結廣大佛教信徒,聯誼海內外佛教界及社會賢達,募集捐贈基金,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及佛教事務。
祈望佛教界四眾弟子、社會各界人士同發善心,積極參與,以其善舉,持之以恆地關心支持基金會的成長和發展。
弘濟慈善基金會

基金會宗旨

弘揚禪文化、慈悲濟眾生,
天下結善緣、覺世淨心靈。
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依法審批的範圍內開展資金募集和公益慈善活動。
弘濟慈善基金會

業務範圍

  弘揚傳統文化、慈悲救濟眾生;研究、推廣禪文化,淨化社會人心。

支持文化教育衛生公益慈善事業,扶貧救災,造福社會。

組織海內外佛教禪文化交流與宗教公益慈善活動合作。
弘濟慈善基金會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西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江西省。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與政策,弘揚禪文化,慈悲濟眾生,天下結善緣,覺世淨心靈。
團結全省佛教信徒,聯誼海內外佛教界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募集捐贈基金,支持社會文教衛生公益慈善事業,修復寺、庵文物古蹟,扶貧救災,造福社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來源於發起人和自願捐贈人籌資。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主管業務機構是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務局。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山淨居禪寺。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基金會公益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資修復建設寺、庵及佛學院。
(二)弘揚佛法、慈悲濟世;研究、推廣禪文化,淨化社會。
(三)支持社會文教衛生公益慈善事業,扶貧救災,造福社會。
(四)組織佛教禪文化交流與宗教公益慈善活動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會由5至25人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根據本章程行使理事權利和履行理事義務;
(二)擁護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章程,認同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宗旨、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熱心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慈善事業;
(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助財產的使用符合捐助人的意願和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樂於奉獻並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平等的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執行理事長或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檔案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有關檔案,詢查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宗旨和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的工作,與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成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長由發起人推薦。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與理事長為同一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功德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擬訂慈善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慈善活動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工作、籌資成本。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額超過200萬元的募捐;
(三)同一對象的募捐行為的年度累計額將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四)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通過向中國境內合法設立之慈善或福利組織進行捐贈;
(二)用於在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註銷前已經開展的捐贈活動的後續捐贈。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青原弘濟慈善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 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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