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違約

引誘違約

引誘違約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典型形態,屬於間接侵害債權,它是指契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出於妨礙他人契約權利的故意,通過採取勸說、利誘、欺騙、脅迫等手段,誘使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之間業已存在的契約,侵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這是一種經常出現的違法形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誘違約
  • 外文名:Inducement to default
表現形態,構成要件,

表現形態

引誘違約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形態紛繁複雜,其中,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有三:
(1)第三人同債務人訂立與其債權人之間契約相互衝突的契約,比如A買受B的房屋,已實際交付但尚未登記,c趁機與B訂立買受該房屋的契約並登記,A 主張c侵害其債權而請求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2)直接規勸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間的契約,比如A對其競爭對手B的契約相對人c許以好處,勸其取消與B的契約,則A得對B負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
(3)侮辱、誹謗債權人,致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間的契約,比如A對B懷恨在心,遂向B的契約相對人c稱B清償能力如何低,商業信譽如何糟糕,致C取消與B之間的契約。值得指出的是,侮辱、誹謗債權人亦構成侵害名譽,但侵害名譽過錯要件僅過失即可,且債權人名譽受損失只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與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債權實有不同,後者要求故意要件,且債權人主張純金錢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契約。
2.第三人出於主觀上的故意。
3.行為人為契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
4.引誘行為的不法性。
5.第三人的引誘行為造成了債權人債權的損害。
6.引誘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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