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虛

引虛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誣告人在被誣告人未受拷訊前,向審判官吏申述其所告事實虛假,撤回誣告,誣告人雖須負“誣告反坐”的法律責任,但可依律減等。

如唐律規定,除誣告他人死罪者外,誣告他人流罪以下罪,在被誣告人或者有關證人未被拷掠前承認虛假的,可以減反坐罪一等。如已加拷掠者,不減。但“誣告期親尊長以下及奴婢、部曲誣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雖即引虛,各不合減’。自唐始,各代相沿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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