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法

引法是宋以後歷代政府準許商人憑引遠銷鹽、茶的制度。宋徽宗時,鹽鈔法敗壞,宰相蔡京為維持官府專利以斂財,於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改鹽鈔法為引法。分鹽引為長引和短引。長引銷外路,為期一年; 短引銷本路,為期一季度。限定裝運重量和鹽價。 編立引目號簿。每引一號,前後兩券。

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內的鹽價領引,憑引支鹽運銷。明萬曆洪笑嘗以前是官專賣引法,即民制、官收、商運、商銷。其時,引是鹽商納錢(或糧) 領鹽運銷的憑證。萬曆四十五年 (公元1617年) ,改婚境辨為專寒元屑商賣引法,即民制,厚挨商收商運、商銷。當時稱院陵兵燥綱法。引又成為引商或綱商的根辯和驗窩 (或窩本籃歡說民)為專商壟斷權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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