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通知》是建設部2000年9月19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建標[2000]208號
【生效日期】2000-09-1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與政府
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通知
(建標〔200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為了切實做好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現將經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的《關於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以確保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如期完成。
一、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脫鉤改制的指導思想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脫鉤改制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推進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體制改革,消除業務壟斷,建立符合市場要求的自律性運行機制,促進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使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經濟實體。
二、脫鉤改制的範圍
這次脫鉤改制的範圍是:所有掛靠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
掛靠企業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也應參照本《通知》要求進行脫鉤改制。
三、脫鉤的要求
屬於脫鉤改制範圍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必須在人員、財務、業務、名稱方面徹底與掛靠單位脫鉤。
(一)人員脫鉤
1、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在職人員,不再列入國家行政、事業編制,其人事關係應轉至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有關機構管理。
2、脫鉤後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實行自主管理。原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主管部門(簡稱原主管部門)不再管理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人員,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按有關規定自行決定機構負責人。
3、政府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兼職或掛職。原主管部門派到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工作的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人意願,決定去留。
(二)財務脫鉤
1、在脫鉤過程中,原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脫鉤機構進行財務審計、清產核資、界定產權、評估資產和財產分割,並簽訂產權劃分協定、提出資產處置意向,財產交割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2、在界定產權和進行財產處置時,應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並充分考慮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智力勞動形成資產積累的特點,妥善處理好脫鉤中的財產問題。
3、脫鉤後,原主管部門不再持有或變相持有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權或出資可採取由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購買或轉為債權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
(三)職能脫鉤
1、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脫鉤後,不再與原主管部門有行政隸屬關係,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門的權力和名義執業或招攬業務。要破除工程造價業務的行政性、部門性壟斷及地區性封鎖,全面開放工程造價諮詢市場。
2.原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干預,不得向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收取不符合規定的費用或變相攤派。
(四)名稱脫鉤
凡必須按規定脫鉤改制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其脫鉤改制後的名稱應體現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業務性質,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不再冠有掛靠單位的名稱字樣或痕跡,也不得僅以行政區域或地名、資格或職能作為其名稱。脫鉤改制後涉及名稱變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重新辦理工商登記。
四、改制的要求
脫鉤後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要按照《通知》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形式,改制成為由造價工程師發起設立的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制的社會中介機構。
(一)合夥制
由2名以上具有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合夥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協定約定或法律規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五、脫鉤改制的期限和申報程式
(一)期限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改制工作應與脫鉤工作同步進行。2000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脫鉤工作。逾期未完成脫鉤改制工作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一律停止執業或註銷其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
(二)申報程式
1、脫鉤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脫鉤工作由其掛靠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掛靠單位應與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就脫鉤工作進行協商,提出脫鉤方案,明確脫鉤進度,達成脫鉤協定。甲級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脫鉤協定及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其它等級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脫鉤協定及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備案。
2、改制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改制工作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通知》精神進行,甲級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改制工作報告和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它等級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改制工作報告和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改制工作報告經審查批准後,應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重新設立手續。
六、其他有關要求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2、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脫鉤改制工作是工程造價諮詢業的一項重要改革。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一定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加強協調和正確引導。
3、完成脫鉤改制後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向相應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辦理新的資質證書手續;原資質證書同時廢止。
4、脫鉤改制期間,進行脫鉤改制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年檢工作原則上與脫鉤改制工作同步進行。
5、已按有關規定完成脫鉤改制或沒有掛靠單位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按本《通知》精神進行規範。
6、對於不屬於本《通知》脫鉤改制範圍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進行資質管理,規範其執業行為。
7、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今年10月底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脫鉤改制工作的情況報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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